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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社会影响恶劣证券民事案件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时间:2020-07-31 21:15:02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 证监会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

证监会官网发文称,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其中,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有力保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实施。

同一天,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投资者保护机构(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坚持必要、透明、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通知》还要求,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将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重要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案件结案后进行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