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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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洋河某酿酒有限公司违反了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牋2017年5月10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宿迁市洋河镇XX酿酒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在企业门户网站中却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江苏洋河XX酿酒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查,2011年10月份当事人为拓展白酒销售领域,委托某网络公司搭建和维护互联网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及“关于我们”子栏目中均以“江苏洋河XX酿酒有限公司”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在电子商务市场,消费者面对海量的商家、品牌、商品和服务,决定购买与否的重要参考就是消费评价,如果这一关键信息存在虚假,势必对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网络刷单欺骗了消费者的认知,反向激励经营者利用数据和信息造假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宿迁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刷单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2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宿迁某大药房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的玛咖精片食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在进行虚构交易,当事人采取刷单的方式来提高网店的信誉度和人气量,到案发时,其在网上所交易的32单交易全都是采取刷单的方式进行虚构交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
2017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店刷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是对网络交易大数据真实性的人为篡改和污染,扰乱了正常的网购市场,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妨碍了消费者的选择和判断。同时也对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其他商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3、江苏某家具有限公司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案
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