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帮助
[李广宇]: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早上好。
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要发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杰女士;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先生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大家知道,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严重危害到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大家好!现在我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厉惩处网络犯罪。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本《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严惩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事关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本《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大对涉民生犯罪惩治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为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促进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二)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前提要件。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进一步明确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三)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四)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五)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六)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七)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八)明确了单位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均可以是单位。为严惩单位实施的相关网络犯罪活动,《解释》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九)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解释》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即“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十)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基于此,《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司法解释在惩治网络犯罪,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整体思路和亮点是什么?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蔓延和逐年增多,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传统的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加大了预防和惩治的难度。基于此,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司法解释将严惩相关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安全的秩序,作为《解释》的主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坚持要打早打小。我们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不是等到行为人进行了严重的犯罪才开始惩罚,而是从设立网站开始就要进行严厉惩治。《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就是要惩治设立网站,通过通讯群组发布信息这些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设立诈骗网站,或者发布买卖枪支,买卖违禁物品的违法信息,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此类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二是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大家知道,当前互联网犯罪分工相当细化,逐步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这也是网络犯罪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惩治网络犯罪就必须要斩断利益链条。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旨向。根据修法精神,《解释》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也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有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特别是《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
三是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解释》规定可以对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旧业”。 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剥夺他们的再犯罪的能力。
[中国新闻社记者]: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网络漠视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解释》在这些方面有何考虑?
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这是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甚至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为了保证《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觉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的入罪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充分发挥刑事威慑和震慑作用,促使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也要区分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总之,司法解释作出相关规定的目的,在于实现维护网络安全和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机统一。谢谢。
[人民公安报记者]:
这个问题请张局长回答一下。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百姓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活动,持续开展了“净网”专项行动,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工作中,发现网络犯罪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下一步作何打算?谢谢。
感谢您的提问。自去年以来,公安部连续开展了“”净网2018”、“净网2019”专项行动,对于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网络诈骗、网络水军、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突出网络违法犯罪,依法开展严厉打击。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的专门执法力量,在打击犯罪工作中,始终保持对涉网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创新生态打击策略,立足于挖源头、打体系、断链条。既要惩戒犯罪分子,也要整治网络平台,治理网络生态环境,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蔓延的势头。
如近期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打掉了一个专门为犯罪团伙提供软件开发和系统运营的公司,被打掉时该公司还在运营200余款“套路贷”APP。目前“净网2019”专项行动仍在进行中,这里初步通报一下。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已侦破涉网案件407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832名,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来看,当前网络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网络犯罪牟利性日益突出,推生了协同共生的黑色产业链条。这些黑色利益链的发展蔓延,大大减低了犯罪成本和技术门槛,极大地助长了网络犯罪。二是网络犯罪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高,催生了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从提供作案工具,建设网站,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到广告推广,支付计算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不直接参与下游犯罪,但上下线关系庞大复杂,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目的犯罪,本身成为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根源和土壤。三是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大前移,催生了大量新的犯罪形态。当前,大量违法犯罪的准备行为向互联网蔓延,早已脱离了与“实行”行为的一一对应关系,独立成为助长其他违法犯罪的上游犯罪。并且,这些网上准备行为本身造成大量违法犯罪网站、违法有害信息泛滥扩散,严重污染网络环境,扰乱网络秩序,其社会危害性已独立构成犯罪。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公安机关调整创新打击策略,依法对网络犯罪以及潜伏在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实施“全链条”打击,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从根本上治理网络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有效的刑事法律支撑。下一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依据《刑法》规定和本次发布的《解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深入推进“净网行动”,继续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网络犯罪,努力创造人民群众满意的网络环境。二是打击整治犯罪利益链,围绕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主要环节、利益链条开展打击整治,特别是为网络犯罪提供作案工具、建设网站、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个关键环节。三是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公安机关在依法侦查网络犯罪的同时,也要对网络犯罪所寄生、利用的网络应用服务依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我们还将加强网络生态环境治理,根据“净网行动”等网络犯罪侦办实践反映出的网络安全突出问题,以及网络秩序重大隐患,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互联网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网络生态环境治理,加大网络犯罪源头遏制。谢谢。
[检察日报记者]: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方面有哪些具体做法和举措?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始终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相关工作。近年来,针对当前网络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网络犯罪,切实维护网络安全,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坚决惩治各类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制毒贩毒、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最高检还挂牌督办了多起新型涉众型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今天发布司法解释涉及的三个网络犯罪罪名为例,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19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批准逮捕281件626人,起诉244件634人。
二是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制发司法解释工作。近年来,最高检针对打击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既有针对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规定,也有针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开设赌场、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的规定,还有涉及办理网络犯罪刑事程序方面的规定,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体系,为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加强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深入推进检察官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加强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2017年10月,最高检专门针对网络犯罪制发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六个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几类网络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彰显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的鲜明态度,增强推动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力度。
四是强化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最高检在第一检察厅专门设立了网络犯罪主办检察官办案组,配置专门力量负责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不断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开展业务研究、风险研判、交流研讨,提升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水平。检察机关还试行专家辅助办案机制,组建由网络技术人员、司法会计、互联网企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辅助团队,充分发挥“外脑”作用。2019年7月,最高检印发《网络犯罪案件技术法律术语解释汇编(一)》,帮助检察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网络技术术语及其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内涵,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是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提高防控网络犯罪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整治骚扰电话、打击网络黑产等专项工作,持续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意识;推动执法司法机关与金融、电信以及互联网企业合作,与有关互联网企业联合开展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公益行动“微反诈行动”;结合办理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分析网络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推动提高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水平。
六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提高惩治网络犯罪的国际化水平。最高检与多国检察机关加强协作,细化跨国跨境协助调查取证、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涉案赃款赃物移交、证据转换及采信、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协助机制。建立健全情报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各国打击网络犯罪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打击网络犯罪合力。2018年11月,最高检承办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分论坛,达成了一系列有助于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宝贵共识,取得圆满成功。
[民主与法制记者]:
您刚才介绍的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在研究起草本司法解释时是否有所体现和借鉴?
我们在研究起草本解释过程中,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梳理问题,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全国检察系统的意见,吸收和借鉴了好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强化与《网络安全法》的衔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也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保障法律。司法解释特别注意与《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和协调。比如,在《网络安全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认定问题;为落实《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留存网络日志和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规定“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属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是强化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新技术发展,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呈现出线下传统犯罪不断向线上网络犯罪迁移的趋势。司法解释特别注意与相关司法解释保持衔接和协调。比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注意与《“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掌握合理倍数关系。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认定问题,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作为标准。
三是强化可操作性。司法解释紧密联系司法实践,针对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便于执法司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比如,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违法犯罪”的范围,以及“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和“发布信息”的认定问题。再如,结合执法司法实践情况,总结归纳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了“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等常见多发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