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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

时间:2020-08-24 19:30:05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
凤凰网科技讯 8月24日晚间消息,今年7月7日,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湖里公安分局与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美团打掉了一个涉嫌敲诈勒索外卖商户的“职业索赔人”犯罪团伙。该伙人长期“同号异地”点外卖,抓住商家宣传中存在的如炖品清热去火、滋阴润肺等夸大

凤凰网科技讯 8月24日晚间消息,今年7月7日,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湖里公安分局与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美团打掉了一个涉嫌敲诈勒索外卖商户的“职业索赔人”犯罪团伙。该伙人长期“同号异地”点外卖,抓住商家宣传中存在的如炖品清热去火、滋阴润肺等夸大功效的“虚假宣传”,以威胁投诉举报为作为手段向商家勒索。近一年来,该伙人敲诈涉及的商户达4000余家,涉案金额近三十万元。该系列案件发生在疫情期间,对于由疫情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小商户的经营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

围绕“职业索赔人”相关法律问题,8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厦门市公安局扫黑办协办的“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召开。会议聚焦当前电商领域违法索赔现状,从上述“职业索赔人”勒索外卖商户案件切入,对如何界定“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20余位专家学者,及美团、京东、小米等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现场

“职业索赔人”是“维权”还是“侵权”?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业索赔人”作出明确定义,公众对于“职业索赔人”的认知也较为模糊。然而,互联网的便利使“职业索赔”的成本越来越低,索赔也越发演变成一种“生意”。

据美团、京东、小米等企业代表介绍,目前,职业索赔呈现出产业化、职业化、集团化的趋势,并表现出与网络黑恶势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流的特征。今年1月-8月,针对小米的行政举报中职业索赔举报占比17.37%。自2017年以来,针对京东平台电商经营者的工商举报中的职业索赔也占到很大比例。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对营商环境的负面影响正在扩大。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美团点评副总裁 任奎

坚持“职业索赔人”犯罪认定原则 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商家权益

尽管近年来,对“职业索赔人”的限制呈现收紧趋势,但对职业索赔行为的犯罪认定问题仍然存在争议。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认定职业索赔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目的及手段两个角度综合考量。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教授 刘明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刘明祥教授指出,认定恶意索赔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于,索赔人采取何种手段、何种途径进行索赔。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从刑民交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他强调,民事责任本身带有填补性质,超出损害范围且恶意损害商户财产权或经营权的权利主张则属于权利滥用,可视情况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也谈到,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角度出发,是否有权利基础是职业索赔人犯罪认定的重要原则。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李兰英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改之

从“打假人”到“索赔人” 敲诈勒索判定需要精细化

此次研讨会还对“职业打假人”和“职业索赔人”概念进行了区分。实务界专家指出,当下,职业索赔成为职业打假的一种异化,“职业索赔人”带来的大量投诉案件占用了执法机构的大量精力,高达60%-70%的胜诉率让行政执法机构同时面临司法和舆论的双重压力。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 石磊

对于这一概念的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石磊认为,“职业索赔人”与“职业打假人”的显著性区别在于尽管索赔对象存在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但是职业索赔人通常不存在正当权利基础。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宋建宝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建宝在谈到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时也指出,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和适用应当更加严格,以降低行政机关投诉或法院起诉案量,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行政资源浪费。

“职业索赔”是维权还是侵权?“权利滥用的刑法定性”学术研讨会在厦召开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何荣功

在敲诈勒索罪精细化认定方面,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职业索赔的规制可出台一些指导案例,以解决职业索赔行为的法律适用明确标准缺乏,修改法律、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成本较高问题。

近来,职业索赔涉嫌犯罪的情况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在规范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专门要求“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市场营商环境并重,依法打击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违法索赔,保障企业商家正常生产经营。”

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护航,尤其在疫情期间,中小商户普遍受到较大冲击,如何杜绝“职业索赔人”的二次伤害,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消费者购物体验,还有赖于学术界、实务界和企业主体间的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