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设3年免责考察,豁免财产上限20万元
钛媒体注: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特别是创业失败者,将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新出发。
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对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设立、豁免财产、免责考察期等的规定都有很大突破。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对21财经表示,社会确实需要适合创新创业的环境,让人敢于冒险,而对于冒险的后果需要有制度性的规定。
债务人需在深连交三年社保
根据条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就债务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这主要是考虑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已经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就债权人而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
清算,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获新生;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和解,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程序审查后认可协议效力,实现债务清理。
设3年免责考察,期内将受行为限制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期间,债务人将受到三方面行为限制: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债务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共八种消费。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条例指出,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此外,为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如果允许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债务人最终将一贫如洗,只能依靠社会救济生活,这显然是与破产法让债务人‘重生’的目标相背离的。”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秘书长殷慧芬向澎湃新闻解读道。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条例参照美英等通行做法,对此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
具体来看,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七种类别。
同时规定,除表彰荣誉物品和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分析称,20万元的豁免财产上限意味着在深圳市如果有一套房产的话,这套房子大概率留不住,要拿出来变卖还债。
殷慧芬表示,综合各种因素,20万元是一个既能让债务人正常生活下去,又不至于过奢华生活,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额度。
如何防止“假破产,真逃债”?
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会不会成为恶意逃债者的“庇护所”?这是各界普遍担忧的。
条例第七条明确,要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殷慧芬表示,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间,还要向管理人汇报收入等信息,管理人有调查权,这些都是为了降低破产后的个人继续参与到市场经济行为中的风险。
此外,条例还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即便是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未发现申请人有欺骗行为,但未宣告破产时发现其有这种行为,也可驳回申请;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债务的裁定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无法保证犯罪不发生,我们设了很多关卡,但很难绝对杜绝恶意逃债,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发生后怎么及时有效打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透露,深圳将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政府行政部门来负责破产事务管理,并由其确定管理人资质、名册和提出人选。
据21财经,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项军权表示,地方立法的局限在于,当案件跨区域时可能存在管辖问题,但这种先行先试值得鼓励,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意义在于,在全国尚没有足够经验的情况下,去发现问题,积累经验。
李曙光也表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在中国历史上算得上是第一部,它所形成的经验将来可能在全国复制和推广。
(钛媒体编辑刘萌萌综合自21财经、南方日报、深圳商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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