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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超八成肖像侵权源于微信公号,侵权更隐蔽

时间:2020-09-17 23:20:10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
网络侵权案件急速攀升,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指出,在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绝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约98.7%属于演艺领域,大量侵权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 超八成肖像

网络侵权案件急速攀升,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指出,在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绝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约98.7%属于演艺领域,大量侵权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

超八成肖像侵权被用于微信公众号,绝大多数涉及名人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澎湃新闻注意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

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在各类侵权纠纷中,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仅次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位居第二位。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急速攀升,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通报表示,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绝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可辨识的肖像能够带来吸引力,便于从海量信息中聚集点击和关注,从而吸引流量、产生价值。

在侵权主体方面,直接侵权主体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居多,亦不乏医院、报社等事业单位。从被告所属行业来看,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其次为医疗和服装服饰行业,各占比6%,珠宝行业约占比3%。

通报提醒,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设备实时传播本人肖像或者获取他人肖像,即每一位网络用户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也有可能成为侵权受害者。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常以合理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为由进行抗辩。“通报认为,尽管合理使用规则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进行规定,但是肖像权的行使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相协调,因此应当对案件中被告有关合理使用的抗辩进行充分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大量侵权行为更为隐蔽,新型侵权方式不断出现

与此同时,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例如在有些案件中,出现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的行为。有些案件中,在线下制作的侵权产品,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向观众展现。再例如某款手机应用软件,用户可以选择动漫人物、明星肖像等构建虚拟人物关系,平台会通过算法推荐最受欢迎的头像。

通报直言,这些情形的出现,说明互联网产业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击破肖像权使用的传统模型,侵权形态变得越来越复杂,对审理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不断提出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