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1月29日,贵州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5个典型案例、1个典型事例及其典型意义。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敏在通报中说,近年来,贵州检察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围绕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据介绍,今年前3季度,对超过30%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不捕非羁押措施,对超过8%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予起诉,有效地感化挽救了一大批涉罪未成年人。办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发布会上,贵州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宋勇通报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5个典型案例和1个事例。(本报记者 罗付伟)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毕节市大方县韦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办学前班,并在教室内多次对张某、龙某等7名儿童进行猥亵。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韦某快捕快诉,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大方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县教育局分管领导王某及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吴某未依职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使部分非法办学点持续存在,导致办学点内的儿童被侵害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反渎部门依法对两人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王某、吴某作出有罪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中,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办,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联动和配合,形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强有力保护。同时,也为那些为官一任却不作为者敲响了警钟,告诫他们要尽心履职,勤奋工作。
基本案情:2015年7月一天,胡某(17岁)因为缺钱上网,便伺机抢夺林某的提包,拉扯过程中致林某摔倒在地,胡某见状后仍不放手,将林某拖行一段距离后将提包抢走。七星关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将胡某起诉至七星关区法院。鉴于胡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了依法可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的建议。同时考虑到胡某作案的主要诱因是缺钱上网,如果继续允许其进入网吧不利于其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
为此,七星关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禁止令适用的规定,向区法院提出对胡某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该建议得到法院的认同并被采用,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禁在缓刑考验期内进网吧。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适时提出禁止令并被法院采用,开创了全省检察机关适用禁止令的先河,同时采取禁止令对涉罪未成年人也是一种帮助,能够有效帮助其尽快戒除网瘾,重归社会。( 罗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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