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扬州门户网站群
地点:扬州市委市政府主楼一楼会议厅
主持人: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振宇
发言人: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高玉波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王琴
主持人:各位新闻记者,同志们:大家好!
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向大家解读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政府制定的首部实体性规章《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部门负责同志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玉波,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琴。
下面,先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玉波同志就《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经过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大家欢迎!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高玉波: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好!下面我就《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办法》今天正式施行。
一、制定过程
《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政府制定的首部实体性规章。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城管局承担了《办法》的起草工作,通过开展广泛调研、召开不同层面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吸纳外地先进经验做法,形成了《办法(草案)》。市政府法制办收到《办法(草案)》后,按照有依据、有特色和可操作的规章制定要求,严格依法进行了审核,主要做到:
(一)进行全面审核
市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从义务、责任的设定以及立法技术层面,严格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进行了全面审核,力求义务、责任设定合理、适度,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支撑。通过我办与市城管局多次会商修改,形成审议草案。
(二)坚持科学立法
为充分发挥立法的民主性,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从多个层面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广泛意见征求。
一是体现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在扬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扬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开了征求意见稿;同时,向68个市直部门和单位、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5个市属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在扬州日报、扬州晚报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是体现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召开了由街办、环卫、社区、市场、酒店等27家单位代表参加的相对人座谈会,并赴仪征、高邮两地邀请相对人座谈;同时,召开了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交通、规划、园林、国土等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征求。
三是体现征求意见的专业性。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员和城市管理方面专家参加的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论证会,对草案有关法律和专业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征集各类意见和建议260条,主要集中在适用范围、责任区范围、责任人责任、罚责,以及城管部门作为责任区管理者和相关公共区域责任人所产生的监管与被监管双重角色冲突问题等方面。通过全面梳理,共采纳意见和建议161条。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也一一进行论证说明。
(三)确保程序规范
在整个起草和审核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和工作计划,认真把好每个环节,各种调研、意见征求、专家论证等工作都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又再次向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征集了意见,并进行了沟通协调,最终形成草案审议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责任区范围和责任人的确定。《办法》依据《省条例》规定,对责任区范围和责任人明确作了界定。其中,在《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在《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同时,为了使责任人的界定更加明确,《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从10个方面对住宅小区、街巷、商店、超市、宾馆、机关、机场、车站等责任区的责任人进行了列举规定。
二是关于责任人的责任。在划分了责任区、责任人的基础上,《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明确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根据《省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按照依法、合理、适度的原则,《办法》第八条从9个方面对责任人的城市市容责任予以明确,第九条从7个方面对责任人的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予以确定,从而使责任界定更加细化具体,更具操作性。
三是关于责任区的行政管理制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全市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及市属功能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区域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及其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责任区管理制度,检查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负责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四是关于对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处罚措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履行责任区责任受到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处罚结果通报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形给予追责。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办法》第十条规定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主持人:现在,请市城管局副局长王琴同志介绍《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制定的重要意义和贯彻措施。大家欢迎!
市城管局副局长 王琴:各位领导、新闻界朋友:大家好!下面我就今天施行的《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和贯彻措施作一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1、这是顺应城市管理发展、加强城管地方立法的一项法律成果。2003年省人大出台《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门前四包”管理工作确定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2010年,扬州市政府令第69号出台《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2016年9月份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首部政府规章。从“门前四包”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标志着扬州市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由“民约”变为“法约”,城市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科学、规范、法制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