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12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说了啥!
2016年12月9日新闻发布会
2016年12月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上内容详见官网要闻栏目),并介绍了关于完善保荐机构稽查立案与行政许可业务挂钩机制的情况。
1、问: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进行了修订。请问为什么要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规定,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中止审查;《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规定,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这两项规定,都属于审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波及其他推荐项目,后者意在避免发行人随意更换保荐机构,弱化保荐机构把关作用。两项规定的执行,对于传导监管压力、提高审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和我会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渐突出。
近日,我会正在对对涉案中介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的施行效果做进一步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增强该等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按照这一思路,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合理预期,我会对上述两项监管问答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根据修订后的相关监管问答,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除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或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形外,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继续保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让其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北京东方国信(300166,股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某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
二是东方国信董事长管某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某伟与管某平存在联络接触,之后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三是韦承宏是西藏珠峰(600338,股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珠峰)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火山财富
(责任编辑:邓益伟 HN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