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创业板上市具有什么特点)
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要求及流程
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
1、公司类型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收入要求
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合RMB1758万元)。
3、上市市值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合RMB8790万元)。
4、最低公众持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5、管理层状况
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6、股东数量
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7、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
日数(H - ?)和要求材料
H – 25 向联交所上市科
·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请
·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连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H – 20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H – 15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 文件提交
·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 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 只适用于H股)
H – 4 正式上市申请
·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 拒绝
可选择提交上市委员会复核推荐
H 上市委员会聆讯 批准
·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发行招股书 及上市通告 证券开始买卖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合RMB4.395亿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2、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合RMB4043万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
3000万港元(合RMB2637万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合RMB35.16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4、管理层、公司拥有权
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6、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四、香港创业板上市流程
批准上市
向联交所申请排期
上市科推荐/拒绝上市申请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刊发招股章程
股份买卖
申请人可向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预计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5个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