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有哪些(最新创业板上市流程图)
4月27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后,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日,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改革对创业板市场基础制度做了完善,在发行上市标准上进行了优化,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且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
哪些企业可以上市创业板?
设置三套上市标准 为未盈利企业上市留出空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办法》)明确了创业板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先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在发行条件方面,《注册办法》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四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在上市条件方面,深交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设置三套上市标准,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其中之一:一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三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与创业板原有上市标准相较,修订后标准取消了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同时提高了盈利上市标准,原标准对于最近两年盈利企业的累计净利润要求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最近一年盈利企业的营业收入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与科创板的五套上市标准相较,创业板的市值梯度间距较大,搭配的财务指标更少,科创板规定的财务指标除了净利润和营收之外还有研发投入、现金流等指标。
除此之外,《上市规则》为红筹企业和存在表决权差异的企业单独设定了两套上市标准: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这两类企业的市值要求更高,且均要求盈利。
总体来看,本次改革优化了创业板IPO条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为未盈利企业上市预留了空间。
审核有哪些程序?
交易所3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可多轮问询
在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方面,创业板与科创板基本类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由交易所进行发行上市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交易所审核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核机构审核、上市委审议、报送证监会几个环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审核规则》),发行人发行股票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及时、逐项回复问询。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或者发现新的事项的,可以进行多轮问询。
深交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提交创业板上市委审议。上市委可以要求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到场接受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的,深交所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在审核时限方面,深交所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且回复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另外,深交所规定了规定中止审核的7种情形和终止审核的9种情形,中止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规定时限内中止审核情形未消除的,将终止审核。
《注册办法》还明确,交易所和证监会应当提高审核和注册工作透明度,审核标准、流程、进度、反馈意见及发行人的回复情况、审议意见等全流程重要节点,均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部门设置方面,创业板也与科创板较为类似,包括审核部门、行业咨询专家库和上市委员会,其中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行业咨询专家库负责为创业板建设和发行上市审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上市委员会负责对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
过渡期如何安排?
证监会即日起停止接收创业板IPO申请 实施后转交深交所受理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即日起证监会不再接收创业板IPO申请;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
根据证监会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