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员是什么意思(办税员的风险与责任)
原标题:办税员是什么意思(办税员的风险与责任)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规范办税员办税行为,预防和化解涉税风险,提升办税员办税能力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税员是指负责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财务人员或税务代理人。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确定本单位的办税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税员办税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全面梳理和归集办税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客观行为,并根据遵从度与办税能力之间的内在关联,经由税务机关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比对、分析和测评,并由此得出办税员办理涉税事项能力的一种综合判断。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对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是在对纳税人的办税员客观行为信息采集、处理后的一种行政指导行为,其结果的运用并不直接导致纳税人义务的设定。
第五条
纳税人办税能力的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办税员办税能力分为基础办税能力、遵从守法能力以及配合应对能力三类
第七条
办税员办税能力指标体系涵盖纳税申报管理、涉税事项报备管理等指标。
第八条
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采取年度计分和直接判级方式。总分为100分,基础办税能力、遵从守法能力采用扣分法,分值占比分别为50%、30%;配合应对能力采取特别加扣分法,分值占比为20%。
第九条
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按照年度指标体系所获分值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办税能力强、较强、一般、较弱。
第十条
在评价期内发现办税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一)连续三个月未依法进行办理纳税申报经催报后仍未办理的;(二)统计期内有三次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涉税资料经催报后仍不报送的。
第十一条
办税员纳入办税能力评价管理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的,不参加本期的计分考评。
第十二条
办税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办税能力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办税员未能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因纳税人的原因导致办税员无法办理涉税事项且办税员已书面告知税务机关的;
( 四 )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不影响办税能力评价的情形。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办税能力评价体系,对办税员的办税 能力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通过政策辅导、涉税提醒 等形式提高办税员的办税能力。
第十四条
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在每年的三季度末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坚持“日常统计,按年归集”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并提供评价结果查询。
第十五条
每年评价工作结束后,出具《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仅作为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服务与后续管理的参考依据,除按年点对点反馈给被测评企业外,未经授权一律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结果的分析运用,在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风险模型建设、评估稽查和培训辅导等工作时,将办税员办税 能力的高低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按照“管理与服务并重”和“抓住两头,规范中间”的方法,结合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办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提高办税员的办税能力和税法遵从度。
第十八条
对办税能力为a级的办税员,税务机关给予其所在的企业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考虑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
(二)优先提供高端财税政策培训;
(三)与相关部门联合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十九条
对办税能力为b级的办税员,开展日常涉税政策的 宣传、辅导,进行风险提醒,加强自主办税的流程指引和行为偏好的引导。
第二十条
对办税能力为c级的办税员,税务机关应加强涉税政策的宣传,有针对性的开展辅导培训,强化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办税能力为d级的办税员,将其所负责办理涉税事项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
(一)提高风险等级,加强风险监控与应对;
(二)加强税收政策的培训力度;
(三)建议企业调整办税人员;
(四)企业所得税汇缴复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类政策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征收方式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从严审核把关。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评价指标数据共享,并对评价指标和数据运用的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结果失真,或者故意泄露评价结果,给办税员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办税员办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验证完善机 制,通过召开座谈会、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征求纳税人和办税员的意见建议。加大对第三方数据的采集与运用,使评价指标逐步完善,更趋合理。
第二十五条
办税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提出正当理由,经核实后可予以调整,以提升评价指导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办税能力评价体系的信息化建设,结合办税人员实名制管理,促进评定工作更加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水区国税局、渝水区地税局管辖的企业纳税人的办税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渝水区国税局和渝水区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