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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的营业执照怎么办理流程(网店营业执照办理详细流程)

时间:2021-02-22 12:10:03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网店的营业执照怎么办理流程(网店营业执照办理详细流程)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

原标题:网店的营业执照怎么办理流程(网店营业执照办理详细流程)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登记为企业法人。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办理。四、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使用实体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也可以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既从事线上经营活动,又从事线下经营活动的,应以其实体经营场所作为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暂不以实体和网络经营场所同时作为其“经营场所”登记。 五、以实体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按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已登记的实体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无须另行登记,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无须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六、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申请人应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属于其自己的网络经营场所或网店后,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2.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经营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管(工商)所办理上述个体工商户登记。3.经营者为港澳台居民的,应由《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记载的“住址”所在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登记机关不得委托其下属市场监管(工商)所办理登记。4.申请人除按照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详见附件1);经营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其居住证等证明文件。5.在一个或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栏目中,填报所有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并应在申请书中作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诺签字。6.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在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目中加载个体工商户申报的所有网络经营场所网址(格式统一为“xx平台:店铺网址”),并应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目中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七、对于个体工商户申请将已登记的实体经营场所变更为网络经营场所,或将已登记的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的,如其现有登记机关和按照变更后经营场所依据的登记管辖原则确定的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若不同的,则应按照变更后经营场所依据的登记管辖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八、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九、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在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无须另行登记。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二区,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