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贷款利息怎么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表)
原标题:同期贷款利息怎么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表)
在民事判决书中,经常会出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些当事人由于对“同期同类”理解有误,导致在计算利息时出现偏差。
但目前也并没有司法解释对“同期同类”作具体的阐释。本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进行计算方法的解读和总结。
一、最高法对“同期同类”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监6号《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有如下论述:
“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表述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对于执行依据判项的理解,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判决习惯用法、判项字面本义、执行依据说理部分论述和一般常理等因素进行确定,对于判项争议较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向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审判部门请求释明。本案中,首先,对人民法院判决中“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中“同期同类”这一用语,应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理解。第二,生效判决判项中并未明确该存款利率是定期还是活期,由于活期存款利率并不区分档位,故判项中指的应是定期。第三,生效判决说理部分有关论述,的确表达了降低违约金的意图,但是,若降为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则违约金极大减少,违背违约金惩罚性质的价值意义。同时,关于本案生效判决判项的确切含义,本院作出该生效判决的合议庭已释明,(2014)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中所指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含义为’同期同档定期存款利率’。”
最高院认为,判决书中的“同期同类”应按照银行常用的“同期同档”来理解,同期是指欠款发生日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同类是指央行基准利率的不同档次和不同贷款类别。另外,由于活期存款利率并不区分档位,故判项中指的应是定期贷款利率。
二、法院具体的计算方法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7执复68号案件中,列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该案对应的判项为:陆洲投资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违约金(以6878021.57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付清拖欠的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采取的计算方法: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共448天,该时间段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6.4%,逾期违约金应为2191184.83元(6878021.57元×6.4%÷360天×448天×4),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共99天,该时间段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6%,逾期违约金应为453949.42元(6878021.57元×6%÷360天×99天×4),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共71天,该时间段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5.75%,逾期违约金应为311994.70元(6878021.57元×5.75%÷360天×71天×4),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共48天,该时间段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5.5%,逾期违约金应为201755.30元(6878021.57元×5.5%÷360天×48天×4),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共59天,该时间段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5.25%,逾期违约金应为236718.58元(6878021.57元×5.25%÷360天×59天×4),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0月23日共59天,该时间段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5%,逾期违约金应为225446.26元(6878021.57元×5%÷360天×59天×4),2015年10月24日至2017年11月9日共748天,该时间段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4.75%,逾期违约金应为2715290.07元(6878021.57元×4.75%÷360天×748天×4)
在该案中,法院分别以2014年11月2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5月10日、2015年6月27日、2015年8月25日、2015年10月24日来划分利息计算的时间段,这些时间点正是央行调整贷款利率的时间,故采用的是分段计息的方法。
总结:“同期”是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一般有五个档次,分别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3至5年(含5年)、5年以上。计算“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时,首先根据欠款发生的日期、资金占用的时间,确定适用的利率,再根据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各段利息相加即为该笔资金在该时间段内产生的利息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