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本质区别(了解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
原标题: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的本质区别(了解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这三个概念会计人员不会陌生。从字面看,这三个名词有一个共同的字眼“折”。的确,这是三者的共同点,都是销售方在商品最初定价的基础上,做出一点价格上的让步。虽然同为让步,让步的理由却各不相同,在会计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之前就有读者朋友向我们留言求助,在实际业务上就有些混淆三者的区别,希望能出一期相关主题的文章。小编在浏览目前网上流传的大多数相关文章时发现,这些文章在举例计算时使用的税率早已经过时,往往容易让初涉此类问题的小会计们摸不着头脑,甚至容易错误地计算入账金额,因此小编特意按照最新的税法要求,更新了相关数据,供大家借鉴!
打折的理由
销售折扣(又称商业折扣):
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限时折扣或捆绑折扣)而给予的折扣;
现金折扣:
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本质是一种理财方式;
销售折让:
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是销售方的主动选择,销售折让是被动选择,迫不得已而为之。
会计与税务上的处理
举个例子说明吧,一件商品定价1160元(含增值税160元),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均为95%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与开票金额见下表。
销售折扣:
做账时直接按折后价处理,不体现折扣金额,按折后金额开具发票。
税务处理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
商品卖出后,想让客户快还钱,少收款项相当于应收账款贴现的代价。会计处理中,销售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开票、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因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少收的款项计入财务费用。
税务处理中,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增值税申报基数。
销售折让:
因商品有瑕而豁免部分货款,视同销售减少处理,类似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在发生销售业务时按照确认的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和税额。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根据折让的金额和税额冲减之前确认的销售收入和税额。
税务处理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在税负上的比较
如上例,对销售方而言,在税负上采用商业折扣合适,还是采用现金折扣合适?
采用商业折扣时,收入950,销项税152元。
采用现金折扣时,收入1000元,销项税160万,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的58元。
这么算下来,采用商业折扣比采用现金折扣利润多8.96元,需多交所得税2.24元,可少交增值税8元,少交附加税0.96元。采用商业折扣比较合适。
看完了以上的例子,你是否对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的差别有了清晰的认识了呢?如果对其中任何一项有疑问的话,或者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财税知识,欢迎留言或者私信与小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