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整合)
原标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整合)
为促进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同时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简化,为了能帮助财务人员把握政策的要点,现将实务操作中需要关注事项总结如下:
一、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及期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扣除要点
从以上文件可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此期不管研发费用是否费用化或者资本化都可以按照175%加计扣除。
举例:a企业(一般企业)2018年委托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实际支付b企业100万元,b在研发过程中发生费用90万元,利润10万元。那么2018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75%=75万元。
二、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发生的福利费及教育经费的列支及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扣除要点
从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加计扣除,但是与研发人员相关的福利费及教育经费等其他费用只能作为费用列支,不可加计扣除。
三、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扣除要点
从以上规定可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四、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二)扣除要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是全额列入研发费用,而是采取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按照发生的全额加计扣除,而是采取孰低原则即: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举例:a企业(一般企业)2018年委托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实际支付b企业100万元,b在研发过程中发生费用90万元,利润10万元。
1、假设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未超过21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140万元),那么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50%=40万元;
2、假设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超过了9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60万元),那么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50%=30万元。
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计算示例
按上述规定,假设当年企业未发生境内研发活动费用或其境内研发费用不符合规定条件,那么其当年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也将无法扣除。
除此之外,需注意的是,倘若是关联方之间的委托研发活动,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范畴,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确认都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一)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扣除要点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无需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三)备查资料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需归集下列资料,以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综上所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要点归纳如下:
1、研发费用的范围是针对所有企业;
2、不管是研发费用费用还是资本化,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都可以加计扣除75%;
3、对于研发人员发生的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可以列入研发费用,但不可以加计扣除;
4、对于境外支付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孰低原则,即境内符合条件的采取按照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或者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孰低作为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基数;
5、取消了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备案制度,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