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小潘seo博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网络推广 > 百度知道 >

百度知道

合伙企业减资涉税处理(合伙企业退伙和减资的区别分析)

时间:2021-03-17 15:40:03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合伙企业减资涉税处理(合伙企业退伙和减资的区别分析) 实践中,有些公司面临亏损,大股东往往利用控股权,召开股东会定向减少出资,抽回自己的出资款,造成公司或者

原标题:合伙企业减资涉税处理(合伙企业退伙和减资的区别分析)

实践中,有些公司面临亏损,大股东往往利用控股权,召开股东会定向减少出资,抽回自己的出资款,造成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受损。那么,其他股东该怎么办?

我们通过真实案例,尽量不用专业术语,让外行也能看得懂。

案情简介:

1、光明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光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夏某出资2000万元,华某于出资1500万元,c公司出资1000万,案外人杨某、a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各出资500万元。

合伙企业减资涉税处理(合伙企业退伙和减资的区别分析)

公司股东

2、公司章程还规定,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2018年2月13日,光明公司向华某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华某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内容为审议c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中500万元进行定向减资,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元减少至5500万元,将c公司向对光明公司投资的500万元退还c公司。

5、2018年3月1日,光明公司作出如下股东会决议:一、同意光明公司的注册资本从6000万元减少至5500万元,二、同意光明公司向c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元。

6、股东会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股东为5名,占总股数75%,不同意股东为1名,占总股数25%。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字,华某签字并注明“不同意,属违法减资,程序不合法”。

华某起诉至法院,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最终支持了华某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华某只占有25%的股权,其他75%股东都同意减资,为什么定向减资方案却没通过?

光明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减资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从表面看,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符合公司章程,应该有效。但是本案比较特殊,法院查明,光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定向减资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案中,股东c公司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本意是想趁着公司还有资金,先保住自己利益不受损。但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没钱了,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不到保障,进而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什么情况下减资的决议有效呢?

本案公司的经营背景是,1、公司有亏损;2、外部有债权人;3、只针对个别股东退股(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会变大)。因此,法院要考虑保证公司资本充足、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及时清偿,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这个好理解,公司股东需要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就算是控股股东,也不能恶意损害其他人利益。

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减资,有两个方案:

第一,全体股东通过。本案中,华某就不同意该方案,如果华某同意也就不会诉至法院了。

第二,光明公司同比例的减资。也就是说,按照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出资的股东都可以退股,谁出资多,谁退得多。这样就考虑到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华某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减资。此时,就算华某不同意减资决议,投了反对票,但只要股东会支持减资的比例达到2/3以上,减资方案也可以顺利通过。

三、上述两个方案,都没有考虑外部的债权人,那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以上仅仅是通过了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公司法》第177条有明确规定,公司从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公布。债权人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这样一来,公司既满足了减资的需求,也保护了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