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费用分摊原则(了解股权激励会有几个涨停)
原标题:股权激励费用分摊原则(了解股权激励会有几个涨停)
问:我们公司于 2020 年发布全员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批行权的时间将为 2021 年 4 月底左右。该股份支付的费用,我们有在 2020 年做预提,同时根据人员属性,有部分费用入了研发费用。我们理解这部分如人员工资计提,只要在汇算清缴日之前做发放,就可加计扣除。请问该部分费用作为 2020 年研发加计扣除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 2020 年的研发费用统计中,第一批行权日期在 2021 年 4 月,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在等待期内该费用支出应当归属于 2021 年,而非 2020 年度。
因此,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文的规定,在行权前的股权激励费用不可以作为 2020 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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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8 号)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