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对比分析)
原标题: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对比分析)
一日不书 百事荒芜
1.减持股份形成
(1)处置股份分录
借:银行存款(处置收到的净价已扣除交易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处置部分对应的已提减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对应的初始入账金额)
应收股利(处置部分对应已宣告未发放现金股利)
投资收益 (倒推)
(2)剩余股份追溯调整
①初始调整如果理论投资额>实际投资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调整当期产生) / 留存收益(跨期产生)
②投资期间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经调整后)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调整当期产生)/留存收益(跨期产生)
若亏损相反分录
③投资期间宣告现金股利
借:投资收益(调整当期产生)/留存收益(跨期产生)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④投资期间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他综合收益
贷:他综合收益
或相反分录
⑤除其他综合收益、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之外其他因素导致变动,投资方确认同向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稀释股权形成
(1)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金额=被投资方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稀释后的持股比例-(稀释前长投账面价值/原股份)×稀释掉的股份
(2)对稀释后股份进行权益法追溯调整:参照减持追溯调整
【例题】东方公司2020年至2021年投资业务如下:
(1)2020年1月2日,东方公司以一项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对价从非关联方购入西方公司股权,取得西方公司60%的股权并取得控制权,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6 300万元,账面价值为5 000万元(其中成本为2 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3 000万元),此外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其他综合收益1 000万元。西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 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东方公司和西方公司在合并前后未受同一方最终控制,当日起主导西方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东方公司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所得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3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3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 000
其他综合收益 1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5 000
合并商誉=6 300-10 000×60%=300(万元)
(2)2020年西方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西方公司当期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180万元,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西方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20万元, 西方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增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100万元。假定西方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
不编制会计分录。
(3)2021年7月1日,东方公司将其持有的对西方公司40%的股权出售给某企业【或出售其所持有的子公司西方公司股权的2/3】,出售取得价款5 000万元,东方公司出售西方公司股权后仍持有西方公司20%的股权,并在西方公司董事会指派了一名董事。对西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2021年前6个月西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56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60万元,2021年7月1日西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 790万元(包括西方公司一项x存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90万元)。东方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东方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2021年7月1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6 300×40%/60%;6 300×2/3)4 200
投资收益 800
②2021年7月1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6 300-4 200=2 100(万元),大于原剩余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00(2 100-10 000×20%)万元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两个交易日之间的调整【资料回顾2×18年西方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2021年前6个月西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已扣除现金股利60万元);2×18年西方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200(180+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100万元】 东方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500×20%)300
—其他综合益 (200×20%)40
—其他权益变动 (100×20%)20
贷:盈余公积 (1 000×20%×10%)20
利润分配—未分配润 (000×20%×90%)180
投资收益 (500×20%)100
其他综合收益 4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