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负责人由谁担任(知识点清算组成员要求几个人)
原标题:清算组负责人由谁担任(知识点清算组成员要求几个人)
公司是独立的运营实体,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如果按照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困难无以为继等情况出现,最好的办法就是解散公司,结束公司的运营。
解散公司,就面临一个公司清算的问题。
公司解散的一个必须环节,就是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债务进行一个彻底汇总整理。算一算公司剩余的破铜烂铁能卖多少钱,对外还有多少窟窿要补,该还钱就还钱,该分利就分利,该补偿就补偿,也算对员工、债权人、股东一个交代。
谁来负责清算工作?什么人能够成为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但是,清算组成员的任务也不仅仅是清理资产、偿还债务那么简单,成为清算组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不留神可能就掉坑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清算组成立后,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财务记录,来整理出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并向他们发出书面通知;同时,为了避免疏漏一些未知的债权人,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在全国或者公司登记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通过通知和公告两种方式,告知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以便核实和确认债权。
可不要忽视了这个小小的细节,有的清算组疏于这个流程,往往给自己惹上官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程序,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对其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就是个小股东,或者一个小员工,被拉进清算组,作为跑腿的,结果给自己背上了一屁股债,冤不冤?
我们来看一个现实的案例:
《朱有权等与大唐终端设备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民终8491号
2016年3月28日,科迈达公司形成了由全体四名股东李璟、曹阳、朱富林、朱有权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注销科迈达公司;2、成立清算组,成员为李璟、曹阳、朱富林、朱有权、曹建新,负责人为曹建新。
2016年9月2日,《京华时报》a15版刊登了科迈达公司的注销公告。
2016年9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044号裁决书,裁决:一、科迈达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货款2929200元……
2016年10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科迈达公司,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清算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清算组成员如下:负责人曹建新,成员李璟、曹阳、朱富林、朱有权、曹建新。
2016年10月28日,科迈达公司作出由清算组成员李璟、曹阳、朱富林、朱有权、曹建新签字的清算报告,主要内容为:截止到2016年10月28日科迈达公司: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负债为零;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3、已于2016年9月2日在京华时报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
同日,科迈达公司形成李璟、曹阳、朱富林、朱有权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注销科迈达公司;2、确认公司清算报告内容真实有效。
同日,科迈达公司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当日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科迈达公司注销。
因此大唐终端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清算组成员李璟、曹阳、朱富林、朱有权连带赔偿3485415.29元。
法院判定:清算组必须同时履行“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在相应“地域范围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这两项法定义务。因此,作为科迈达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上诉人李璟、曹阳、朱富林、朱有权负有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大唐公司参加清算的义务,仅仅在《京华时报》上发布注销公告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李璟、曹阳、朱富林、朱有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唐公司连带赔偿3485415.2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要点,清算组成员承担的并非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并无清算组成员应当对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故一审判决关于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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