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要求(谈谈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程序)
原标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要求(谈谈国有企业收购股权程序)
在我们现在这个经济贸易如此发达的时代,对外贸易已经我们现在每天都会接触或者是了解的事情。所以更别说是在公司直接爱你的对外贸易的交流和交易上。可能会有很多的人对于外资并购或者是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非常感兴趣。那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呢?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程大鹏律师解析。
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
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境内公司股东初步谈判,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若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拟定双方合作步骤、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公司进行审计。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财务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二、外资对国内企业并购的一般规则
本文第一、二部分主要就并购、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和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介绍,尚未涉及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程序性规定,而这些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
虽然相对来说,上市公司由于财务制度、信息披露比较规范、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明晰,应是外资并购的首选,但毕竟上市公司资产规模都比较大、数量也有限、而且并购要受制于很多条件,因此从数量上来说更多的外资并购将发生在外国投资者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而这就也凸现了《并购规定》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有从事投资银行方面的业者认为《并购规定》的颁布对于有意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外国资本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虽然多少有些夸张,但是其间所夹带的对于《并购规定》可能启动的大量外资并购业务的强烈预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并购规定》不仅扩大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除了外资企业)的门脸,排除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方面的条条杠杠,还在某些方面还借助于国际实践经验从而较之我们以往做法有了不小的突破,洋洋洒洒数千字的内容本身也大大提升了规定的可操作性,为外资的跨国并购提供了比较清楚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指南,将直接引发外资并购在国内的升温。从吸引外资的角度来看,进两年来中国吸引外国投资的数额虽一致呈现增长趋势,但是方式简单和不能满足国内外需求的问题已经显现,《并购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无疑是锦上添花的美事,对于维持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长期稳定增长也会起到不小的作用。从国内企业的角度看,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对于外资有较强的需求,而国外的很多中小型的投资者通过并购的方式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会起到积极效果。
当然,从主要内容来看,《并购规定》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的框架下就外资并购程序和涉及的部分问题的明晰,尚存在一些不甚清楚的地方,有些地方则是点到为止。看来,终究如其名称一样,尚属暂行,这暗示着还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以下就简要介绍《并购规定》的程序和实体内容,并结合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进行概要的分析。
程大鹏律师补充:
三、企业并购有什么风险?
第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第二、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
第三,公司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