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销费用计算公式(关于费用摊销会计分录)
原标题:摊销费用计算公式(关于费用摊销会计分录)
关于开办费用的税务处理和摊销,有哪些处理方式呢?哪些开办费用不能一次性摊销?
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1.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发生当期。
2.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一次摊销,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2008年新成立的企业,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
3.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销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开办费只能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吗?根据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好好分析一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应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需要提醒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度时限考虑,选择“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方式更适合。
再举一个案例来看下,开办费用哪种情况不能一次性摊销:
今年,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快捷酒店2015年12月末在“管理费用”一次性列支装修费用100万元,未分期摊销。企业会计认为这是酒店租入房产的改建支出,应该属于“开办费”,可以一次性列支费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
税务人员告知会计这笔费用不可以一次性列支,需补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如上所述,若该企业租入房产的合同期限为10年,企业2015年12月末发生的100万元装修费用支出应在10年内分期摊销,因此,企业需要在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