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票管理制度(解读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流程)
原标题:企业发票管理制度(解读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流程)
一、2017年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 2017年3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2、2017年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 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2017年7月1日起,经纳税人书面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 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8年陆续实施的增值税发票新规:
纳税人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除外)可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在2018年1月15日以前,将尚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相关规定办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5号公告的规定,2018年起陆续实施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3点主要内容:
一是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
二、2018年1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正式启用,全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时开通。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从10位到12位。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是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五、是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