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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知识点巩固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时间:2021-04-17 16:40:13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知识点巩固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行为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小到楼下超市买一瓶水,大到企业之间签订大额的商事合同,我们的生活、公众中,无

原标题: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知识点巩固合同成立的三要素)

合同行为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小到楼下超市买一瓶水,大到企业之间签订大额的商事合同,我们的生活、公众中,无时不刻不在与他人进行着各种合同行为。

合同主要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们最常见的就是口头合同,比如去超市购物、去餐馆吃饭,都属于口头形式。

在商事合同中,通常双方都会签订书面合同,这时候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但是在此之前的一个前提是合同需要成立并且生效,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上述规定是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但是如果缺少其中的某些条件并不意味着合同不成立,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你会惊讶地发现有时候你正在和对方磋商,就某些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就差签订书面合同的时候,合同其实已经成立,如果最终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对方仍然可以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这里给大家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关于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我们代理的一个案子。

当事人甲乙双方通过微信相识,乙欲购买甲的房屋,通过微信沟通交付了定金,并且确定了房屋的价格,但就付款方式、付款周期、过户时间、贷款等多个重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此时,甲因乙之前租赁的房屋到期,出于同情暂借房屋供乙使用,后因很多重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没办法签订书面合同。这时甲认为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乙返还房屋,乙拒绝返还。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如果甲想收回房屋,应首先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是,客观情况是本案因未订立书面合同根本不存在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时也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因此从法律上看如果乙不同意,合同是很难解除的。

上述案件提醒我们,出售房屋时,不能轻易交付房屋,并且在与对方沟通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可以直接告知对方只有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才能成立,以便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