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题目(民法典规定了7种无效合同)
原标题: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题目(民法典规定了7种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自始至终无效。主要是四类: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定要记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欺诈、胁迫,二是损害国家利益,如果只满足前面一个,只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张三欠李四十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张三给王五签一个假的买卖合同,将钱转移走;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明明是买卖毒品,却签个合同,说是买卖面粉;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生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过,有的合同并非整体无效,而只是部分无效,这种区别对待,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本身的有效的,只是合同有点不公平不合理,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且如果当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撤销,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比如明明要买限量版的手机,结果合同签成了普通版;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比如,张三向李四买一部苹果手机,市场价五千,他却只给了一千。原因在于李四出卖时,发生了精神病。这就是趁人之危,引发的显示公平。
这种情况下,李四在清醒后,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且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不得撤销。
不过,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放弃撤销权。那再行行使,法院就不会支持。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