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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讲述高新企业研发费认定条件)

时间:2021-04-30 14:30:32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讲述高新企业研发费认定条件)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

原标题: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讲述高新企业研发费认定条件)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能够加计扣除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节税效应,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然而享受这一优惠的前提就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税收规定。

下面我们根据研发支出发生、加计扣除的流程来具体分析说明:

一、研发费用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2008年十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16号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研充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充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包括: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共9大项130个小项。

可见所谓研发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这些产品重点突出了自主创新成果,体现了发展高技术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求,并且技术上强调创新的。

二、研发费用支出中哪些项目可以加计扣除

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这就是一般财务口径的研发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研发费用如何核算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颤。

四、申报加计扣除需提供的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五、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如未在当年实际发放,是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对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颇的访谈中提到:“在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允许再行由请加计扣除。”很多企业习惯于年底将年终奖计提,待春节前发放这就造成在实际发放当年仍不能加计扣除,白白浪费了加计扣除的机会。实务操作中要特别注意税务文件中特别强调“专门”、“直接”,例如当企业新开始一个研发项目,需要使用原来的正常生产流程的设备就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手续将这些设备划转研发机构,固定资产管理上也必须将其作为研发用固定资产管理,才可以体现出“专门”。再如,在实际生产中水电热能的消耗一般是在各流程、产品之间分配的,税务检查时就可能会对是否属于直接消耗的,产生争议。研发领用的材料、模具等也要在手续上一般生产领用有所区别,并建立严格的核算体系,将研发与一般生产严格区分开。

需要注意的地方还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由于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费用被分成8大项,其中并无单独外委研发的项目,就要求企业将外委费用也按商标要求分项和自身发生的费用一起填入表中,这就要求企业在委托外单位研发时事先约定对方提详细的费用材料便于企业年终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