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会计处理(核定征收适用企业)
原标题:增值税即征即退会计处理(核定征收适用企业)
1. 増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増值税后, 对其増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 可享受上款规定的増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 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 —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増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
3.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増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増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 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 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 定执行。
4. 本规定所称増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増值税额 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5.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増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 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x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 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6. 増值税的退还。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 已缴増值税额扣除已退増值税额的佘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 期退还。
年度已缴増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増值税额;年度 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 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増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 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12 x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街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哭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 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 次扣减増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最髙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e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 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 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 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 际应缴纳的増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 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 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 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
企业减免税总额=s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 x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① 新招用自主轉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
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② 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记录。
③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赫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_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1)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 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 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 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 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
至3年期满为止。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 对持《就业剑迆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 收政策”)或2〇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髙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 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①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②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 毕业年度肉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 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塱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 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増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 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
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 使用。
上述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 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 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①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 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②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虔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③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 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髙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
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
证》。
④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 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 策”、“毕业年度内自丨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 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5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 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 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 群体创业就业有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〇14] 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 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 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m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土。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刹息按现行规定缴 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 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
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値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匕京 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 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 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 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 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5] 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 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u005] 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 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 “营改増”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b经按照有关政 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荚增值 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