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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计入征信吗(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时间:2021-05-13 13:30:13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无追索权保理计入征信吗(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1、卖方必须在银行取得公开的统一授信额度。银行必须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的手续,要求买方签署回执或以银

原标题:无追索权保理计入征信吗(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

1、卖方必须在银行取得公开的统一授信额度。银行必须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的手续,要求买方签署回执或以银行邮寄送达通知书方式告知买方,且在买方按照发票中付款指示将款项付至银行保理专户后,从下一笔业务开始银行才给予卖方办理融资放款业务,凡发现买方不将款项付至银行保理专户的,立即终止保理业务。

2、办理此类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坚持转让公开。买方同意银行对其供应商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对银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签署回执,或银行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买方,通知买方将应收账款付至银行保理专户;

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银行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银行的收款账号。

(3)客户经理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客户经理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账,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5)账户经理应逐笔检查付款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账户经理应保管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

2.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管理。

(1)账户经理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款后,应考虑正常的清算时间,考察付款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吻合,及时发现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违反《保理业务协议》中关于发生间接付款时卖方应立刻将款项归还银行的规定。

(2)一旦发现间接付款现象,账户经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知客户经理。

(3)客户经理应督促企业将款项付至银行的账户内,并要求企业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银行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的现象。同时,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提交给账户经理备查。

(4)在发票到期时发生间接付款,客户经理有能力立即发现,并应督促卖方将间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项支付银行。如果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前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卖方,这种间接付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客户经理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尽早发现并尽力避免这种情况。

文章选自《应收账款融资实务操作100个要点培训》,由立金银行培训中心讲师整理编写,转载还请注明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