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500万含税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条件)
原标题:一般纳税人认定500万含税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条件)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销售额口径需关注以下问题。
一、按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统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例:建安企业连续四个季度总销售额800万,分包支付400万,由于计税时可差额扣除的分包款,在统计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不得扣除。总销售额800万超过了标准,只能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对比
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月10万),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例: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不含偶然发生的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对比
与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月10万),口径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含未取得收入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四、查补、评估计入当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例:2019年1月对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2018年销售情况进行稽查,查补销售额1000万。
a企业从2019年2月起转为一般纳税人,这1000万计入2019年1月按小规模征收率计算补缴税款,但滞纳金从税款所属期开始计算。
五、新老项目合并统计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此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对比
与享受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月10万),口径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
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
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