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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个税年度汇算干货指南)

时间:2021-05-15 14:40:22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个税年度汇算干货指南) “黄金税月”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将自己公司的a设备无偿提供给甲公司使用,那么黄金税月公司要

原标题: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个税年度汇算干货指南)

“黄金税月”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设备租赁公司,将自己公司的a设备无偿提供给甲公司使用,那么黄金税月公司要不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设备的折旧能不能扣?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知识有所了解,并熟悉相关会计处理,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梳理一下,各种“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非常“8+3”)

1.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规定的8种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 又增加了3种。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举例:长城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长江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销产品。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不含增值税),长城公司加价20元,以每件120元对外出售,委托方长江公司已为长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例子中,委托方、受托代销方都要视同销售,增值税按照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1.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08〕828号)第二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原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强调“所有权的转移”,对于货物的移库结转,生产、制造、加工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因为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都不需要视同销售。

3.举例:“黄金税月”教育咨询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价值16800元的cpa网课免费让员工学习使用,以提高员工技能,还将外购的热水器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问哪些要视同销售,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视同销售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在增值税的前8种视同销售中,第③、④、⑧种情况是不确认收入的,其他情况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营改增后只有象征意义了)不确认收入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确认收入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确认收入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不确认收入

特殊注意事项

1.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2.外购产品用于各种用途在会计、增值税、所得税中的处理:

(1)外购产品对外投资:会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2)外购产品进行利润分配:会计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关成本;

(3)外购产品作为单位的劳保用品使用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并可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4)外购产品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会计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福利费,增值税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福利费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5)外购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不确认收入相关成本计入捐赠支出,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所得税视同销售捐赠支出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

消费税视同销售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资源税的视同销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