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通俗解释判决和裁决)
原标题: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通俗解释判决和裁决)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一审明确在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15日内不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判决生效,这个一般无异议。但二审的判决、裁定作为终审判决、裁定什么时候生效呢?
二、明确判决生效时间对当事人的意义
(1)一般法院判决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被告向原告…”。以生效时间来推定被告履行时间。
(2)法院在判决后还会明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生效时间可以推定逾期履行的利息和罚息。
(3)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目前主要存在的观点
目前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以下观点:
1、宣告后生效
二审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不论作出发回重审、维持、改判的任何判决,均应在作出后即生效。再审期间亦不会影响二审判决的效力。
2、送达后生效
该观点认为,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后才能确认裁判内容。因此,应当以收到裁判文书时间作为文书生效时间。送达后生效又分为:
(1)各自送达,各自生效
因送达方式存在差异,各方当事人收到文书的时间不同。因此,应当是各自收到后生效。
(2)全部送达后生效
如广东等地就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四、陕西省目前强制执行要求
目前向陕西省内的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效证明“,该”生效证明“由主审主审法官根据送达情况出具。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部当事人裁判文书送达回证。
从陕西法院以上要求可以看出,陕西省大部分地区目前仍是以裁判文书全部送达当事人后开始生效。
五、存在的缺点
因各方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不同,送达时间会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公告送达或其他影响送达的主客观情形,那将极大地延长了裁判文书生效时间,进而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有违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