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心得体会(真实经典合同纠纷案例)
原标题:合同法案例心得体会(真实经典合同纠纷案例)
今天推荐由崔建远教授主讲的《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考虑到我们实务中发生的许多在法律条文和教科书难以一一对应的一些案例,可是对他们的解决又需要我们做出妥当的处理,我就想跟各位理论联系实际的谈谈如何解决这些疑难案件。
根据多年来国内外总结的经验,处理案件首先要找到原告,接着要寻觅到被告,之所以做找原告、被告的工作,是因为从理论上讲,权利、义务不可能脱离主体而独立存在。至于说我们《著作权法》规定,一个著作权人去世以后著作权还要存续一定的期间,这个是特例。就合同问题来讲权利义务要跟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有了主体原告、被告,那么这些权利、义务才有归属。找到了原告第二步就是要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是仲裁程序看仲裁请求是什么,诉求请求也好,仲裁请求也罢,它实际上就是原告主张的权利,找到这些权利,我们的目地是要看这些权利存在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当中。也就是说,分析民商法的案件我们一定不能离开法律关系,任何权利义务都一定是落实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当中。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我们找到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就是要看这个权利是体现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
比如说,我接下来要讲的第一个案例关于俄罗斯钢材买卖的,要落实到买卖合同当中,由于把法律关系确定了,比如说买卖合同就要往上诉,我们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是如何规定的,也就是人们通俗说的找法,德国用学术性的名称来称谓,叫做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为“请求权基础”,找到法律规定正好和我们前面已经落实的具体法律关系,它们吻合,那么就要用这样的法律规定来作为我们处理这个案件的依据。
如果我们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上诉到法律规定层面,那么没有完全吻合的就要考虑能不能类推适用,实务中愿意用的术语叫做对照、比照,这样的一个术语。在我们学术的方面就叫做类推适用,类推适用不是看具体法律关系和法律条文的规定,他们两者共同点多就有类似性,就能类推适用,共同点少,差别点多,没有类似性,不能类推适用,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实类推适用是要把具体法律关系作为一项,法律规定作为另外一项,对照两个分别相应共同点是什么,不同点是什么,列出来以后,看处理这个案子的法律重心所在,如果法律评价重心在于不同点,那么结论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的规定之间没有类似性,不能类推适用,得另想办法解决这个案子。如果法律评价重心就在于两者的相同点,哪怕是相同点很少只有一个,那么结论仍然是有类似性,能够类推适用。如果这个案子连类推适用也做不到就要另想办法,或者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说《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等,当然我们轻易不能用基本原则来处理案件。根据境内外的经验,只有在完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作为处理这个案件的依据,或者虽然有具体法律规定处理这个案件,可是处理的结果极不妥当,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用基本原则来处理争议的案件。
我们明白了处理案件的一些基本的思路和方法,下面我们就进入到具体的案件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也力争把法律的规定、法理和案情紧密结合,使我们得到一个处理案件的法律的训练。
在实务中发生的许多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条文和教科书中难以找到一一对应的一些案例,可是对他们的解决又需要我们做出妥当的处理,本课程主要精选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