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原则的四个可比条件(理解可比性原则举例)
原标题:可比性原则的四个可比条件(理解可比性原则举例)
会计信息是会计核算的成果,它通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八条,即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现分述如下:
(1)、可靠性.它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这就是要求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必须是完全真实的、正确的、全面的.
(2)、相关性.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属于投资者,经营权属于企业本身.
(3)、可理解性.明晰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这一原则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至关重要,所以会计信息应尽量做到通俗易懂,简单明了,对重要的经济业务,在报告时还应用规范的文字加以说明,便于经营决策.
(4)、可比性.可比性原则是指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个原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同一企业在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资料的计算和处理方法应前后一致.这是因为对同一类会计事项,可能有几种不同的计算和处理方法,用不同的方法计算和处理同一类会计事项,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这就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会计指标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会前后缺乏可比性.
这就要求企业结合本身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方法后,就应始终一贯地使用下去,不宜时常变更.但这也只是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是绝对不能变动,如必须变动,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便于信息使用者分析、比较.另一方面是不同企业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样就能保证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部门之间、不同行业之间提供的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能满足国家综合平衡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5)、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比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较长,租赁期结束时,承担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6)、重要性.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这条原则要求企业对于那些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分别核算,单独反映,力求准确,并在财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重要性是一个相对概念,它与企业规模大小、企业性质都有一定的关系.由于严格的会计程序和详细的会计处理手续是费力而花钱的,在会计数据上区分重要与不重要,对不重要的事项允许作例外的灵活处理,是为了遵循"利益>成本"的原则,避免会计处理得不偿失,提高核算的经济效果.
(7)、谨慎性.谨慎原则,也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也就是说会计必须对预计收益和损失实事求是地认定,绝不能草率从事.必须明确,采用谨慎性原则,是要求企业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慎重处理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以保证会计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绝不允许借"谨慎"之名.弄虚作假,少计收益,多计损失,偷漏税收,将谨慎性原则作为隐瞒利润,调节盈利水平的手段.
(8)、及时性.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日常发生的会计事项,及时处理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才能及时提供各种会计指标,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否则,时过境迁,补救无方,会计将失去其在经营管理中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