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
原标题: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录)
举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转销时的纳税申报调整:
甲公司2020年6月30日存货a账面余额2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40万元。摘要 会计科目 借方 贷方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40.00存货跌价准备40.00
情形一、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外销售存货a一半,对外销售价格90万元。成本结转会计处理如下:摘要 会计科目 借方 贷方收入确认 应收账款101.70主营业务收入9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1.70成本结转 主营业务成本80.00存货跌价准备20.00库存商品100.00
不考虑其他事项,20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就上述业务中的财产损失、准备金调整说明如下:
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表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1
2
3
4
31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20.00
33(二)资产减值准备金20.00
*
20.00
34(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
-
46合计(1+12+31+36+44+45)*
*
20.00
资产减值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贷方40-存货跌价准备借方20
也就是余下的50%年底没有销售的部分减值调整。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 项目 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 资产处置收入 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基础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1
2
3
4
5
6(5-3-4)
7
5三、存货损失10.00
90.00 100.00
10.00
29合计
(1+2+5+7+9+12+
14+16+24+26+27+28)
10.00
90.00
-
100.00
10.00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存货跌价准备借方20
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收入90-成本80-减值损失20=-10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存货跌价准备借方20
3、检验如下:项目 收入 成本/计税基础 减值损失 利润会计90.00
80.00
20.00
-10.00税收90.00
100.00
-10.00
情形二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没有对外销售存货a。
不考虑其他事项,20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就上述业务中的财产损失、准备金调整说明如下:
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表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1
2
3
4
31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40.00
33(二)资产减值准备金40.00
*
40.00
34(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
-
46合计(1+12+31+36+44+45)*
*
40.00
情形三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存货a以15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表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1
2
3
4
31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0.00
33(二)资产减值准备金0.00
*
0.00
34(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
-
46合计(1+12+31+36+44+45)*
*
0.00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 项目 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 资产处置收入 赔偿收入 资产计税基础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1
2
3
4
5
6(5-3-4)
7
5三、存货损失50.00
150.00 200.00
50.00
29合计
(1+2+5+7+9+12+
14+16+24+26+27+28)
50.00
150.00
-
200.00
50.00
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收入150-成本160-减值损失40=-50
上面仅一家之言,不足之处敬请指正、欢迎探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33.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纳税人在第1至28行按资产类型填报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情况,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第1行至28行应填报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情况,并在第30行填报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汇总情况。
5.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不包含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3.第3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4.第4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5.第5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第6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第5-3-4列金额填报。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1至15行、第24至26行、第28行填报第1-6列金额;第17至22行、第27行填报第1+2-6列金额。其他企业填报第1-6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