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人的规定(企业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原标题:房产税纳税人的规定(企业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你了解房产税吗?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房产税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站、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管等,不属于房产。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税率和计算方法:
●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房产原值*70%*1.2%(例如天津市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
●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租金收入*12%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不区分用途,均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纳税时间: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
房产税征期: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
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税务局负责本单位征管辖区范围以内全部房产、土地税源的所有涉税事项管理,征收税款按照预算级次属地入库
法定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
国税发[2005]173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
财税〔2005〕181号文件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津财税政〔2006〕3号文件中规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50%×(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价×70%×(1-30%)]×1.2%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注】个人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若未到增值税起征点,计算公式为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房产税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税率为4%或出租非住房房产税税率为12%);
当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时,价税未分列的,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房产税=不含税租金收入*房产税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税率为4%或出租非住房房产税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