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区别在哪里(最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
原标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区别在哪里(最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
前些日子,一客户经朋友介绍从美国打越洋电话过来,要求审查一份在中国大陆获得a轮融资的投资合同。笔者在审查该份投资合同中,发现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交叉的相关问题,容易引起混淆,故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在投融资中,投资方一般情形是投入一大笔投资款,而享有公司一小部分股权。由于顾虑自己在股东会中表决权比例较低,不少投资人转而通过增加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而保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创业者,往往追求保持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希望受到投资人的制约和限制越少越好。因此,创始人总希望将更多的权利集中在股东会,以藉由创始人更多的股东会表决权来掌控公司。由于双方的诉求点不一样,就会在投资合同中出现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存在交叉的条款。
股东会和董事会,在职权上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样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也就是法律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并且赋予了公司章程增设股东会和董事会其他职权的权利。
简单的来说,股东会是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董事会是作为公司的管理者。
那么问题来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是否可以交叉,比如属于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能否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赋予董事会呢?下面,我们来看个案例。
案例: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22号
袁某为上海某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由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将决定公司利润分配的职权下放给董事会。随后股东袁某起诉主张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股东会权利下放给董事会,是自由意志发挥作用的法律空间,法律没有必要干涉。”判决股东袁某败诉。但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将利润分配的职权下放给董事会的约定内容,一旦实施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股东会决议该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无效。”最终判决股东袁某胜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资产收益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根本权利之一,应由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该决议,一旦实施完全有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股东会决议的该条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笔者总结上海一中院的观点,在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问题上,股东会通过决议将相应股东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决议无效。
事实上,将股东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实际是违背了公司法分层治理的立法意图的,同时容易混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和谐治理。
具体到实务中,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方面,笔者建议不要轻易地进行突破和交叉,一家之言,希望各位拍砖和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