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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区别(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时间:2021-06-05 14:40:12 作者:重庆seo小潘 来源:51开业
原标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区别(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金牌要点一】会计核算 (一)含义: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二)基本

原标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区别(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金牌要点一】会计核算

(一)含义: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二)基本要求:

1. 依法建账

2.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义务进行会计核算。

3.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金牌要点二】原始凭证

基本要求

1.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3.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金牌要点三】财务会计报告

(一) 类型:

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 对外提供时的签章人: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金牌要点四】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临时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须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3)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呵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1. 会计凭证(原始和记账):30年

2.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提示】固定资产保费后保管5年

3. 财务会计报告:

(1)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0年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永久

4. 其他会计资料: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10年

(2)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

(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

【注意】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年算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金牌要点五】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 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1)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不可多人多岗。

(2)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2. 轮岗: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轮换工作岗位,以促使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素质。

3.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要求: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这些性质较为特殊的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具体规定为:

1.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 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专人负责监交

1.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金牌要点六】会计职业道德

主要内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金牌要点七】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3千元-5万元;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千元-2万元;

3.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前项相应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4. 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1. 单位:通报;罚款5千元-10万元;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罚款3千元-5万元;

3.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前项相应处罚,并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 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罚款5千元-5万元

2.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前项相应处罚,并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