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个人欠债无力偿还最好办法
原标题: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个人欠债无力偿还最好办法
近期热点问题答疑:违约金收入、金融商品转让、债务重组、研发费等
品税阁
一、增值税
1金融商品增值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本月转让债券卖出价为100 万元,该债券是3 年前购入的,买入价为60 万元。何时确认销售收入,转让债券确认的销售额为多少?如何开具发票?
【专家回复】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金额60 万元(100-40)。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
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位于厦门市,2021 年5月1 日开始使用新版简并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专家回复】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并在主表上增加第23 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第2、5 栏次名称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 栏次名称,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政策依据】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9 号印发):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
(五)第2 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 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
(八)第5 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6 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
(十一)第8 栏“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
(十七)第14 栏“其中: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销售额。
……
(二十四)第23 栏“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应第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二十五)第24 栏“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教育费附加对应第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二十六)第25 栏“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填写《附列资料(二)》地方教育附加对应第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填写说明
1.“税(费)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附加税费应纳税(费)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3.第1 栏“增值税税额”:填写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
4.第2 栏“税(费)率(征收率)” :填写适用税(费)率或征收率。
5.第3 栏“本期应纳税(费)额”: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征收率) 。
6.第4 栏“减免性质代码”:按《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附加税费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优惠不在此栏填写。有减免税(费)情况的必填。
7.第5 栏“减免税(费)额”:填写本期减免的税(费)额。
8.第6 栏“减征比例(%)”: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确定的减征比例填写。
9.第7 栏“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征额。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减征比例。
10.第8 栏“本期已缴税(费)额”:填写本期应纳税(费)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该栏不包括本期预缴应补(退)税费情况。
11.第9 栏“本期应补(退)税(费)额” :该列次与主表第23 至25 栏对应相等。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减免税(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额-本期已缴税(费)额。
3违约金收入的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与x 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生效后x客户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30 万元,我公司收到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专家回复】
关于增值税,需界定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购货方违约,销售方随同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违约金因属于价外费用,已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是销售方违约,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第三种是合同履约前终止合同的,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关于所得税,收到违约金收入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4不动产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楼房转为员工集体宿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吗?如何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专家回复】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14 号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14 号):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5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今年安置了8 位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吗?所说的限额是怎么确定的?
【专家回复】
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司应当符合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残疾人人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财税〔2016〕52 号规定的条件,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倍确定。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 人(含5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 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
1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拟对1 台已使用7 年的关键生产设备进行大修,预计修理费支出300 万元,该设备账面原值500 万元,按使用年限10 年计提设备折旧,大修后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7 年,修理费支出应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若修理费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贵公司的关键生产设备修理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 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债务重组收入确认的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20 年11 月份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于2021 年2 月完成债务重组手续,此次重组收入为50万元,该重组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
债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应当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物业管理费跨年度收入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4 月份收到本年4 月至次年3 月的物业管理费用200 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确认收入?
【专家回复】
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的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当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贵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本年应确认物业服务费收入为150 万元(200×9/12),剩余50 万元(200×3/12)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4研发费用预缴的加计扣除的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主要从事设备制造,销售收入中既有货物销售收入又有安装设备收入,2021 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预缴阶段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专家回复】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 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 个负面清单行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 号公告相关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 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3 号):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 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1担保收入的个税问题
【问题描述】
李某2020 年取得担保收入3 万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吗?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算清缴吗?
【专家回复】
个人取得担保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须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4号):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2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货物运输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如何预征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专家回复】
自2021 年4 月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8 号):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 年4 月1 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四、车辆购置税
1获奖车辆的车辆购置税问题
【问题描述】
王某在商场抽奖活动中获得价值25 万元(由商场提供的购置凭证)的汽车一辆,该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如何计算?何时缴纳车辆购置税?
【专家回复】
获奖取得并自用的车辆应当在获奖应税车辆的当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按照获奖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计税依据)和车辆购置税税率10%计算确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王某获奖车辆的应纳税额=25×10%=2.5 万元。此外,还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车辆购置税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不作为执行依据,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