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
原标题: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主张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违约金与赔偿金
【前言】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违约的同时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如何主张违约金与赔偿金呢?(本文的赔偿金是指损害赔偿金,并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
【典型案例】
2008年,张某由公司出资去国外参加专项培训,并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服务期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张某在培训结束后服务期不满三年即离开公司的,需要赔偿培训费用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张某培训回国后,仅继续在公司工作一年,发现有一个更好的工作机会,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同意张某辞职,但要求张某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同时支付赔偿金和违约金共计4万元。张某觉得,自己提前辞职是不对,但是培训费用总共花了3万元,结果要赔总共4万元,太不合理了,遂提起了劳动仲裁。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赔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赔偿金是指企业或员工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责任形式,也称为损害赔偿。
员工向企业主张赔偿金的理由有企业不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劳动待遇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企业有权向员工主张赔偿金的情形主要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违约金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合同的约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条件,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的情形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达成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本案中,关于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法订立的服务期协议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在服务期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故张某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根据我国违约金兼具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并以补偿为主的立法理念,不鼓励合同当事人因相对方违约而获利,否则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有悖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司有关违约金的计算中事实上已包含了培训的费用,公司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培训费赔偿金的请求应当属于重复计算。
因此,服务期协议中虽可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是一方发生违约时,两者只能择一适用。由于违约金具有一定的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员工违约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适当增加。
【律师建议】
实践中,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导致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同时产生的,企业可以按照两者责任的评估比较来决定自己求偿责任的形式和方法。具体而言,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合理设置违约金。企业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违约金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就违约的具体情况、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违约金的支付等事项作出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应当按照预估的实际损失及适当惩戒的原则处理,不宜太低也不宜过高。
2. 补充赔偿金条款。在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之后,可能会出现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情形,为预防这种风险,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一步约定补充赔偿条款,即“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员工还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