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个人融资渠道27种方法
原标题:常见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个人融资渠道27种方法
资金对于企业来讲就是企业的血液。融资行为时时刻刻在发生。建立一个好的融资通道和融资机制,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防范运营风险的必要措施,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生产两种产品,一种是真实实在在的产品和服务,另外一种是品牌和股权,这两种都是需要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收益的。
我们常说的融资通道分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简单地理解为是运用企业的信用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或者上下游进行债务性的融资。股权融资分为向内股权融资和对外股权融资,包括将来的上市成为上市公司向大众销售股票。
股权融资分类就比较多样,如果从阶段性来讲,可以成为种子股权融资,天使股权融资,到后面的vc股权融资,pe股权融资和ipo股权融资。
如果融资从内部和外部来讲,可以分为内部股权融资向企业内部员工的股权激励销售和增资扩股,吸收新的合伙人成为公司股东。外部股权融资来讲,是吸收股权投资机构或者是外部企业入股或产业基金,或者是ipo上市之后的通过公共发行的模式进入资本市场,获得企业获得股权或者是股份的融资。
现在除去正规的融资通道之外,还有一些民间市场融资,比如说是私人借贷,高利贷平台,或者是普惠平台贷款,包括之前爆雷的p 2 p,这些都是非规范性融资通道。
各位老板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会经常不容易区分什么是合伙人,什么是股东,这俩之间有什么区别?也容易在吸纳新股东或者是招募新合伙人的同时,给自己企业带来非法集资的一个风险,
我看到我们很多企业在招商过程中启动了事业合伙人或市场合伙人机制,有些合伙人机制已经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知,企业通过招募市场合伙人和事业合伙人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市场开拓和企业融资,本身是一举两得的,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是不是满足非法集资以下四个条件。实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四个条件,又被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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