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账务处理-收到税务局退回附加税
原标题:免抵退税账务处理-收到税务局退回附加税
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要求在境外上市或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境内上市公司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 a公司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8日出售100件商品给b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销售成本为70万元。a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率13%,增值税13万元。根据约定,b公司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批商品货款。。在2019年6月31日前有权退还所有的商品。根据以往销售数据统计,预计该批商品退货率约为10%。2019年12月31日,b公司支付商品货款。2019年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重新对退货评估无变化。2020年5月28日,由于质量原因b公司将其中6件商品(6万元)退回a公司,并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一、2019年a公司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一)2019年的会计处理
1、2019年12月10日,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主营业务收入 90 合同负债 10
2.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
合同资产 7
贷:库存商品 70
3.在2019年12月31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商品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收账款 113
(二)2019年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时应按全部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与相关成本,因此税务上2019年按销售额100万元确认当年收入额,按70万元确认库存商品成本金额。所以,a企业进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当年收入10万元,调增销售成本7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
二、2020年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确认退回的金额。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无需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进行追溯,而是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销售退回作为日常业务处理。
借:合同负债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x13%
贷:银行存款 6.78
2、对2019年预计的退货金额调整的处理。2019年多预计的退货金额4万元(10-6),应当转为日常业务增加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借:合同负债 4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3.确认退货成本。该批商品单位成本为万元,销售退回应增加库存商品6*0.7万元,同时结转成本4*0.7万元。
借:库存商品 4.2
主营业务成本 2.80
贷:合同资产 7
2020年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2019年因退货减少收入6万元,减少对应的销售成本4.2万元,税务上按正常业务处理,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4.2=1.80万元。而会计上增加主营业务收入4万元,增加主营业务成本2.8万元,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2.8=1.2万元销售成本万元,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1.2=3万元。
验算:(100-70)x(100%-6%)=28.20万元,税会差异分析如下表:项目会计利润
税收金额
差异(调整金额)
年度
(1)
(2)
(3)=(2)-(1)
2019年
27
30
+3
2020年
1.20
-1.80
-3
合计
28.20
28.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