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理解增值税的三种类型
原标题: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理解增值税的三种类型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在4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享受按月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行业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答:发生变化,新增5个行业。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在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4大行业的基础上新增了5大行业,至此,享受增值税按月100%留抵退税的行业由原来的“部分先进制造业”扩大至现在的“全部先进制造业”。
二、是否只有生产并销售政策规定的九类产品中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才能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答:不是。
判断纳税人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标准,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生产并销售9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
三、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已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答:不需要。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同时,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四、纳税人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是否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答:需要提交。
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的,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五、《退(抵)税申请表》是否发生调整?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发生两处调整。
由于15号公告是对此前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因此,税务总局相应修改了《退(抵)税申请表》中“二、留抵退税”部分涉及适用范围的相关栏次。具体包括:
1.将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由原来的部分先进制造业扩大至9大先进制造业。
2.如果上述栏次纳税人勾选“是”,填写的下一栏次销售额占比中的行业由原来的部分先进制造业扩大至现在的9大先进制造业。
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按照要求填写。其他栏次内容和填写要求均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