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系统-全国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机构
原标题:浙江省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系统-全国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机构
从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增值税减征到社会保险费延期缴款、阶段性减免,从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到外贸出口型企业退税,税收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应对重大事件挑战的重要手段,正在广泛惠及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成为当前同心协力打赢“两战”的有力支撑。针对广大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特整理发布3月涉税涉费高频问题解答。
1.1月发生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补开发票,可以选择1%开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若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应还是选择3%征收率开具发票。
2.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吗?
答: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办理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办理路径: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因此,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3.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60万元,已经开具了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7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申报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4.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2号公告”):“六、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5.个人代开发票,可以选择1%代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然人代开发票参照执行。
6.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要对2020年2月的发票冲红重开,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重开时是否能选择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是不是只有个体户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享受1%?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于我省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现在调整到1%了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仍按原政策执行。
9.浙江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能按照1%征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于5%征收率没有调整。
10.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申报前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1.社会保险费的延期缴款和这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其中第一条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12.我是个体户,可以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吗?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
“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如果您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是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的,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免征2-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您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
13.关于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我们企业如何查看是否被分为中小微企业?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名单和执行标准由当地政府批准后导入税务信息系统。查看本企业的划型情况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正式进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后,如果你单位是中小微企业,可以看到一个提示:“你单位按中小微企业类型免征。”
14.我们是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2-6月的阶段性社保减免吗?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15.申请社保延期缴纳怎么操作?
答: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的,可在申报社保费时一并办理。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后,先不点击“全申报”,转至【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材料后提交申请,再转至《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页面完成“全申报”。
16.疫情期间,我们单位的报表逾期申报了,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四条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17.我们单位是外贸型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的货物在4月20日前没有收汇,估计到6月才能收汇,到时候还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