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_试管供卵机构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近,“试管供卵机构”一词上了热搜,引发热议。代孕,简单说就是指其他女性代替委托人完成孕育和分娩胎儿的过程。我国明令禁止“代孕”技术,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有所谓的医疗公司以咨询的名义,为国内的当事人和不禁止代孕国家的机构“牵线搭桥”,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多。
董先生通过一家医疗公司签订了《美国试管供卵机构试管婴儿(冷冻卵子)及代孕信息服务协议》,然后到美国提取了精子,但在后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医疗公司产生了分歧,又报警又打官司。这种代孕合同的法律效力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北京三中院法官披露了此案,并进行了深度分析。
2017年,董先生作为甲方与乙方国内某医疗公司签订了《美国试管供卵机构试管婴儿(冷冻卵子)及代孕信息服务协议》。北京三中院法官龚勇超介绍:“医疗公司为董先生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提试管供卵机构子库的卵子信息、为董先生到生殖中心接受试管婴儿医疗服务及代孕相关服务提供预约咨询服务、代收董先生应向生殖中心及其他第三方机构支付的费用。协议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5万多元,包括试管供卵机构8颗收费人民币20万元、基础IVF套餐人民币15万余元和代孕套餐人民币近80万元。”
签订合同后,董先生飞到美国某医疗机构进行精子检测,后续提取精子并进行冷冻,但他认为此后这家医疗公司未再提供服务,一直停留在选孕母,也就是代孕妈妈的阶段。但是医疗公司却有不同说法。龚勇超称:“被告公司举证说明,董先生已经在美国和孕母签订了英文合同,之后对孕母的心理和身体进行了测定,合格后董先生和孕母进行了两次视频,但因董先生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一直搁浅。”
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极大争议,董先生甚至采取了报警处理等方式,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法官蒙瑞介绍:“董先生起诉要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已付款98万元。某医疗公司抗辩称其仅提供咨询服务故合同有效,不同意返还。此外,其已向境外医疗机构支付了1.3万美元,且合同履行中董先生存在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两项费用应予以扣除。”
两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
龚勇超称,某医疗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为董先生去美国进行代孕生子提供各项代孕的前期准备、为董先生和卵子提供者、代孕者之间提供居间性质的商业化服务,且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服务费用,赚取商业利润。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故涉案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蒙瑞分析,某医疗公司超过其经营范围违法从事前往美国代孕的中介服务,对代孕合同的无效存在重大过错,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向董先生返还,且不应从履行代孕合同中获取盈利。而董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代孕合同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依然自愿签订该合同,亦存在过错。
法院参照市场价酌定某医疗公司的合理成本费用后,判决某医疗公司返还董先生70万元。
根据国家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定》,我国明令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代孕,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政府将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代孕问题,法官龚勇超指出,在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代孕合同无效。“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且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应严禁将相关代孕的行为商业化,并杜绝相关机构因从事代孕有关的服务而从中谋取商业利益。”
法官蒙瑞进一步分析称,代孕行为违反自然生育规律,不仅可能危害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身体健康,也涉及到代孕子女亲属关系的确立、子女抚养等纠纷,同时还面临着公民生殖权利与个体自由可能形成的冲突等问题,明显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切勿轻信或开展所谓的“代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