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如何处置_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科研单位的基础投入不断增加,国有资产总量也在快速增加。由于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较为复杂,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导致国有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尤其在国有资产处置上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试图从科研单位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了一些加强和规范科研单位资产处置的思考和建议。
一、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状况
随着国家财政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对科研单位扶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科研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1、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意识逐步增强
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年90号),强调了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各级资产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不仅在制度学习上开始重视,并逐渐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的政策,此外,各科研单位领导层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逐步重视了,有的单位甚至由一把手亲自抓资产管理工作。
2、通过信息化手段,科研单位资产管理逐步规范
截止2016年8月份,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部署, 启用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科研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的要求,认真完成了清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 做到了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相一致。
3、资产处置程序逐渐明晰
科研单位资产处置业务,一般是遵循先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单位审批、然后根据处置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的程序。而对于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如报废、报损等事项,一般是获批之后交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或进行拍卖,部分大额资产处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先行评估。
二、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1、重购置轻处置
尽管近年来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不太顺畅,监管责任也不甚明确,一些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至今仍存在着重购置轻处置的问题。对资产购置增量上的倾斜导致国有资产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国家对科研单位财政的政策扶持和投入加大,各科研单位资产存量逐年增加、增量明显,随之带来重复购置及闲置浪费的现象;对科研单位资产共享管理手段的缺失,更多的工作是在表面层的使用登记及非主流的共享共用。新增资产来源归根结底是单位是否有预算,原有资产的好与坏、使用情况使用效率并不影响科研单位新的资产购置,“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现象普遍存在,认为只要预算执行好就行,多筹措经费就可以多添置资产,却忽视了对已有资产的规范管理。
2、资产处置的鉴定和评估存在一定盲区
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特别是仪器设备,门类众多、品种复杂,购置价值相对通用设备普遍偏高。而科研环境决定了仪器设备的更新会较其他如医疗设备、常规检测设备更频繁。当仪器设备进入到处置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还能不能继续使用以及报废的残值进行鉴定或者评估,由于很多仪器设备构成材料的复杂性、且缺乏专门的鉴定评估标准,往往不能准确鉴定评估其转让或者报废的价值。再者,在科研单位,有些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并不高,闲置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同类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周期却是越来越短,因此,鉴定评估设备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显然有些游离不定,拿捏不准。
3、既定处置程序繁琐复杂可操作性不强
资产处置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其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正是因为其严格的审批程序,导致目前存在着“令行难执行”的现象。目前,科研单位资产处置,一般是由资产使用部门先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单位审批、再逐级上报审批的程序。由于科研单位的资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仪器设备普遍存在的高购置价低回收价,根据规定,限额以上待处置资产原则上应当先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再交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或拍卖。但是,大部分仪器设备失去了使用价值之后,其报废回收价值几乎消失殆尽,几成废品,往往其评估价几乎为零,且产权单位还需组织人力物力进行评估、甚至支付昂贵的评估费用等,而最终挂牌出售或委托拍卖行拍卖却未必成交。再比如,许多科研单位的地址位置较为偏僻且基地众多,关于电子产品的环保回收也是一直迟迟不能解决的难题,回收公司不愿意做赔本赚吆喝的买卖,而科研单位同样也不愿意也不太可能掏钱做“公益”。因此,在科研单位,资产处置成了一件既容易又头疼的事情,事实上报废,账面上不予处置。
此外,像电梯处置业务,理论上,待处置电梯属于存在一定回收价值的设备,但事实上,电梯的处置及更新更属于一揽子买卖,也就是说,如果把电梯处置和更新捆绑在一起,科研单位乃至国家层面会得到更多的实惠,既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能节约预算资金,但是受制度制约,其处置程序复杂,且由于旧电梯拆卸单位和新电梯安装单位的不同,导致处置及安装的过程人为的延长,影响了科研单位的工作效率。再比如,车辆处置,官方指定的产权交易平台与地方车辆管理所、官方指定的车辆拆卸公司之间的矛盾关系依然存在。
4、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和制约措施
国资管理部门常常站在宏观管理的层面,对科研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未能及时了解、掌握各科研单位在用、闲置、待处置资产的真实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部分固定资产已不存在,却不及时进行处置管理,形成长期挂账,固定资产的转移情况依然存在,此外,资产清查工作周期过于漫长,非常不利于实际工作。当然,科研单位的资产处置是否符合规定,主要依靠单位的自我约束,但是有部分单位政策执行观念淡薄,资产处置未履行必要的审批、评估和技术鉴定、公开处置等程序。同时,管理部门对违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不足。
三、加强科研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几点思考
针对目前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特别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必须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监督、完善处置程序,规避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
1、建立健全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科研单位的资产管理包括资产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切实做好做实,应该有一个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一个有效的工作团队。一方面建章立制,另一方面狠抓落实。
首先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完善组织机构,使工作有人干,程序有人管。同时,科研单位内部要组织好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科研单位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意识;其次要抓建章立制,使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章可循。科研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切实解决职责不清,管理无序的问题。再者就是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科研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定期或突击检查,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另外,应该建立科研单位资产管理联动机制,对于资产的处置,科研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后勤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相互联动,从处置申请、处置评估、处置报批、处置交易等环节上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资产处置流程。
2、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监管
要在全面清理科研单位家底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单位自身特点,抓紧落实和推动科研单位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对国有资产应实行动态监管,才能及时掌握资产结构与分布,掌握资产购置、管理、处置情况,延伸资产管理的“链条”,实现资产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一方面,通过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减轻科研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不断加强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的充分利用,通过信息系统数据运算和分析,为资产处置各个环节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另外,也可以尝试通过与科研单位内部局域网OA系统的对接,将资产处置内部程序简化,使科研单位内部资产处置通道更便捷,流程更顺畅。
3、建立科研设备处置调剂平台
究其根本,其实很多科研仪器设备一般没有最低使用年限一说,但是更新换代却非常快。按照科研仪器设备专家的说法,仪器设备有技术寿命,不一定有自然寿命。因此,如果说仪器设备在使用了一定年限后被更为先进的设备所取代,其在科研单位的技术寿命就终止了。但是事实上,此类设备很多还是有使用价值的,如能建立统一的设备处置调剂平台,经鉴定尚可使用,不予报废的设备,可在此平台公布设备的详细信息,供有需要的单位申请使用,既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又盘活了国有资产。另外,也可以通过此平台,支援外单位改善条件。如地区间或者部门间的资源不平衡,有很多科研单位及学校经费不足,硬件缺乏,如果能将经修复或者维护后的设备调剂给上述单位,不光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同时也是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将进口的待处置设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国内的仪器设备生产商,用于研发国产自主创新设备的模板。
4、结合资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处置程序
科研单位的资产分类比较复杂,如果光靠现有的资产处置程序来执行,有很多不具备操作性的因素。
(1)以资产的类别来明确处置方式
按照新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科学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分类有重大调整,其中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对照资产处置的方式,并非每一种类别都适用于每一种处置方式,因此,应根据资产的类别来明确合适的处置方式。比如档案处置就只能选择报废报损的方式、货币性资产损失一般只能选择核销等。
(2)以资产的特性来确定处置细则
科研单位的专用设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仪器设备,其构成复杂、材料多样、虽然购置价值相对通用设备普遍偏高,但是其处置价值却很难评估确定,很多设备非但没有残值,可能还要支付给回收公司一定数额的运费、处置费等。因此以公开化的市场来确定其回收价值并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拍卖或者出售其实是不合适的,也很少有顺利成交的例子。像此类资产,可以通过专家鉴定、逐级审批后由产权单位直接处理,处置损益均由财政专项核算。
电梯处置可采取“拆旧换新”的一揽子模式,即产权单位在更新电梯的过程中,将“拆旧”打包到“新购”业务中,即在新电梯招标采购文件中,将评估后的旧电梯拆除费、残值由投标人一并报价。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节约了预算资金,减少了中间环节,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资产管理人员低级重复劳动的压力。
(3)以资产的属地化来简化处置流程
根据科研单位的行业性质、其所在地区遍布全国,而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更是星罗棋布。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文件精神,目前中央级科研单位的资产处置都是指定由北京产权交易中心来运作,对于大部分非在京单位,这样的模式非常的繁琐,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如果能以资产处置的属地化为基础,明确由地方产权交易平台来运作,以此简化资产处置程序,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而这样的程序能促进科研单位资产处置程序更合理,国有资产处置效益和效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