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目是什么官职_孔目的官职介绍
法家经典著作《韩非子·饰邪》中有这样一句话:“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意思是说:“一个家庭有了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就能过上幸福生活;而一个国家拥有了系统而稳定的法治,就能够长治久安。”
两宋法制诉讼的大体流程
这句话完美诠释出了小到一个家庭,大到一个国家的安定之道。不管是中国还是世界,古代还是今朝,法治的建设和制度的完善永远是治国的重中之重。下文就通过古典文学《水浒传》中出现的一些下层官职来系统讲述一下两宋法治:
《水浒传》中,处理比较严重的法治案件,主要有这样几个流程:首先是捉拿犯人、取得口供,并将案件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汇总;然后由县级行政长官县令将犯人连同案件卷宗呈交给上一级行政长官——知府处申请裁决;随后由知府会同本州孔目对案件进行判定,最后进行判决处理。还有一种情况:当所辖区域内有人犯了特别严重的案件(比如“十恶”、“造反”等事件)时,当地知府也会将案件呈交中央进行裁决,甚至让皇帝圣裁处理。
在文中我们通常会看到这样几个官职名称,也是整个断案过程的中枢点:“知县”、“知府”、“孔目”以及“通判”。这其中“知县”和“知府”二者比较容易理解,属于是两宋时期地方上的核心官职,在某一片区域内拥有着唯一的话语权,是正儿八经的最高行政长官。但剩下的“孔目”和“通判”可能会让大多数人感到陌生,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官职?职责范围又是什么?
精简版的中央六部——孔目
“孔目”一职最早出现于唐朝。唐朝时期在地方上设置“孔目”一职,属于是行政长官的附属官吏。“孔目”的主要任务是系统管理州、镇区域内的狱讼、账目和人事管理等事项,说白了就是行政长官的副官,帮助行政长官系统的处理行政事宜。
“孔目”一职在诞生初期,并不是由中央亲自安排,而是地方长官安排人选,每一州、镇上的“孔目”数量也没有定数,按当地行政长官的需求来设置,我们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地方官府中的高级官吏,行政长官的心腹人员。
“其送印及呈孔目唱案授案,皆尚书郎为之。”——《旧唐书·宪宗纪上》
到了北宋时期,“孔目”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人选也开始由中央进行妥善安排,并且每一处州郡的“孔目”数量都有一个严格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有三位,一位处理诉讼纠纷(水浒中的“六案孔目”就是这种);第二种管理当地的账目明细;第三种管理人事安排。
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孔目”一职就是中央“六部”的地方版,比如“六案孔目”就是地方上的刑部长官,其他如管理账目和管理人事的“孔目”就是中央的户部长官和吏部长官。在当时,地方上一旦有诉讼案件发生,除了需要经过当地行政长官的批准安排之外,最终的判定结果必须要得到本州“六案孔目”的同意,才可以执行或者上报,属于是两宋法制中的核心官职之一。
“孔目官,衙前吏职也。 唐世始有此名,言凡使司之事,一孔一目,皆须经由其手也。”——《资治通鉴》
集地方行政与中央监察于一体的高级官职——通判
“通判”和“孔目”相差不多,同属于唐宋时期的中上级官吏,其职责也是分管刑狱诉讼以及其他地方上的民生经济等事宜。唐朝末年,藩镇格局,中央机构的权力日渐衰微,为了能够有效遏制地方势力的发展,唐朝统治者开始在各州郡设置“通判”一职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副手。“通判”的设置,一方面可以帮助行政长官系统处理地方上的军政事务,另一方面则代表中央政府对当地行政长官进行监察监督。这也是“通判”和“孔目”的最大区别,一个同时代表中央和地方,另一个则只代表地方。
“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新唐书·百官志四》
两宋时期的“通判”,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宋朝中央政府在地方设置“通判”,管理着当地的兵民、钱粮、户口、赋役、狱讼等一系列州府公事,凡是州府中有这方面的事宜,必须要得到“知府”和“通判”两人的肯定才可以施行。尤其是刑狱诉讼方面更是严格,凡是没有得到“通判”和“孔目”两人肯定的案件结果,就必须发回重审,否则永远不能上传或施行。而且两宋“通判”在当时有一个很大的权力——监察权,本州“通判”一旦发现最高行政长官有违法犯上的行为发生,可以立即直接向皇帝奏报并申请妥善的处理方式。通俗点讲,“通判”就是集行政权和监察权于一身的两宋高级官职,是同时代表着中央和地方特定权力的两宋官制中的核心构成部分。
“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职官志》
两宋成熟法治与吏治的利弊
每一个朝代的繁荣与否,除了统治者的开明圣贤、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内忧外患的荡然无存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朝的吏治和法治的完善。健全的法治制度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核心保障,妥善的吏治安排是疏通天下脉络的奇经八脉,健全的法治和妥善的吏治结合在一起,国家机器的运转就能更加的协调和流畅,不冗官、不冗费,司法公平公正,国库就能变得充盈,老百姓的担子也就更加轻松,国家也能长治久安,公平繁荣!
两宋时期的“通判”和“孔目”制度,将地方法治和中央监察制度完美的融合在了一起,地方上不再一家独大,避免了唐末五代时期藩镇格局的局面,让地方行政处在中央监察体系的眼皮底下,从而使得中央集权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另外一方面刑狱诉讼的环节也变得更加周密完善,每一个案件的最后,是三方联合的缜密审判,相比起前朝的刑狱制度,更显得公平合理,妥善完备。
两宋的完备法治和吏治制度,虽然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和规范,不过封建社会本质上不公平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更好的改善,人民的根本利益还是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但这又何尝不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中一直存在着的最大弊端,绝非一时之功,一朝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