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加赋的意思是什么_永不加赋的历史典故
明朝末期农民起义对明朝产生了巨大而猛烈的冲击,并最终推翻明朝,但是由于李自成的目光短浅,最终胜利果实被关外的满洲女真建立的清朝所掠夺。
清朝建立之后,鉴于明朝灭亡的原因,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轻徭薄赋”的政策,恢复生产。
随着康熙帝登基帝位几十载之后,清朝的统治基础越来越稳固,于是康熙帝为了“千古仁君”的名声,决定实施“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宽厚政策。
所谓“新增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指的是清朝丁赋的征收,以康熙五十年(1712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永不加赋。
正式施行时间为康熙五十一年(1713年),这一政策曾经被清朝文武百官说成是“有书契以来未有之旷典”。
丁税和田赋,在摊丁入亩之前,是两个并列的征课税收的国家大项目。
田赋按土地田亩进行征课,丁税则按照人口进行征收。
由于丁税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所以很多没有土地的农民,为了不缴纳丁银,往往被迫逃亡家乡,变成流民,流浪他乡。
这种因人丁逃亡而征不足额的情形,从清朝初期一直到康熙五十年,一直存在。
在康熙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中,康熙帝也承认农家中的一户有五六人,只有一人交纳丁税,有九丁、十丁家庭的一大户,也只有一人交纳丁税。
这说明,在颁布这条诏令之前,丁银是没有能足额上缴,已经是既成的事实。
为了达到足额征收的目的,清朝订了不少奖惩措施。比如顺治十一年(1655年),清朝规定编审户口,要逐里逐甲进行全面审察,如果有隐匿不上报的话,依律进行治罪。比如康熙二十五年(1687年),又将编审限期缩短,凡新增之人丁有隐匿不上报的人家,也依律进行治罪。
在奖励方面,顺治十四年(1658年)规定州县城编审户口,增加人丁到2000名以上,“各予纪录”。康熙二年(1663年),更扩大范围,只要有一州一县增加人丁2000名以上,从州县官、道府、布政司直至巡抚总督,统统准予记录。然而,即使这样奖惩兼施,效果还是非常微小。
一直到康熙帝正式颁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的前一年,各省地区编审人丁,仍然未将加增人丁数量,尽行开报。
地方官为了完成上面压下来的任务,免于罪罚,开始谎报捏报人丁数量。
康熙二十二年(1684年),直隶地区灵寿知县陆陇其上奏朝廷:从顺治十四年到康熙二十二年,灵寿县记载在赋役全书的全县人丁,增加了987丁,而实际审定丁数,却少了569丁。其所以如此,则是由于编审者惟恐因为人丁数量不足额而受到处罚,并且又担心仅仅只有旧额度人丁数量,上面也会怪罪下来,就搞出来一个“必求其稍益而后止”的策略。
这样的严攫遍索,而仍然不免于征不足额,原因是很清楚的。
那些没有交纳钱粮的余下人丁,决不像康熙帝所说的那样,是在“优游闲居”,“共享安乐”,而是像陆陇其所说的那样,他们已经是“老幼无立锥”,“逃亡无踪迹”。
如果“新增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如果能真正意义上认真执行的话,的确有减轻农民百姓负担的好的一面。因为新增人丁,自此不需要再向国家交纳丁银。
但是,它同时又有增加农民百姓负担的坏的一面,因为如果一个地方的人丁数量减少,丁银却依然要维持常额,不能进行相应的减少,这给其他人丁带来更重的经济压力。
在康熙五十五年,清廷户部议定的相关执行条例中,规定了“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的具体措施:一家农户内,如果同时有新增的人丁和退休或生病失去劳动能力而被除籍的人丁,即以新增的人丁抵补退休或生病失去劳动能力而被除籍的人丁,如新增的人丁不足以抵补除籍的人丁,就要在亲族中的人丁进行抵补;如果还不够的话,即以同甲、同图中人丁多、粮食多的农户顶补。
这种办法,就连为清朝唱赞歌的人也加以非议,认为这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在官谓之补,在民谓之累”。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不管有没有新增的人丁,应该除籍之丁根本不予开除。比如云南省,山高皇帝远的山地边疆,并且属于各民族混居的多民族地区,清朝政策根本无法推行,史料记载“寸椽尺土”之丁,“虽老病故绝,编审时从不除减”,一直到了雍正帝登基,实行摊丁入亩,才开始真正将这项政策推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