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用引号_标准符号的正确使用
国家对标点符号使用规范制定了一套国家标准,书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该标准于1995年首次发布,现行标准是2011年发布,2012年6月正式实施的版本。本文文末有相关知识导读。
01 公文标题可以出现的符号
结合公文实践中的使用习惯,公文标题一般情况下是不使用标点符号的。不过有特殊情况,以下符号可按需使用。
1、引号(‘ ’和“ ”)
公文标题中,简称或是有特殊含义的词语应使用引号,比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该“好差评”“证照分离”均有特殊含义,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几个字。
2、书名号(《》和<>)
公文标题中,出现如书名、文章名、刊物名、报纸名、文件名;电影、电视、音乐、诗歌及雕塑等作品名;法律、制度或具有重要作用的软件名需使用书名号。比如: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9〕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属于规章制度,所以需要加书名号。
3、括号(()、[]和【】)
公文标题中出现需要注释或说明的内容时,需要使用括号。比如:
陕西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废止)(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在引用时,注解部分是属于标题的一部分,需完全引用。比如:
《陕西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废止)》(√)
《陕西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废止)(×)
4、空格(不属于符号)
联合发文的,发文机关之间是不使用任何标点符号,仅用一个空格即可。比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02 公文标题实践应用
如果有读者朋友备考事业单位或是其他类文职考试,公文标题的符号运用是一个考点,只要有以下三点常识即可万无一失:
一是公文标题只可出现括号、双引号或书名号三种符号(有的连接号、间隔号也常常出现); 二是认准三种符号的使用区别; 三是标题引用需将注释部分整体引用。
03 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知识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