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怎么对付逃兵的_古人对付逃兵的办法
在我国古代,被派上战场的士兵都是被朝廷强行征召的老百姓。在绝大多数的封建王朝中,当兵并不是什么光荣的事,也不能给小卒带来地位上、利益上的好处。
中国礼教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当兵违背孝道的风险极大。常年冲锋陷阵身体难免会遭到毁伤,在古人看来这是一种不孝的行为。所以,为让麾下小兵能心甘情愿地卖命,统治者只能出台一系列严惩逃兵的政策,用鞭子赶着他们上战场。
针对逃兵所制定的军法,最早可追溯到秦朝。
在秦人所著的《军爵律》中,总共有两条关于处置逃兵的规定:一条是每五个士兵被编入名为“伍”的作战单位,只要有士兵逃跑,那么他所属的“伍”中的其余四人,都要受到株连,服两年的苦役。想要免于株连,那就得在战场上砍下一颗敌军的脑袋,用军功来抵罪。这种连坐的制度,让士兵之间失去了信任感,为了自身安全的考虑,士兵们不得不相互监督,举报那些有可能逃跑的战友。
至于除秦国之外,其他的诸侯国是否使用了相同或类似的军法,我们不得而知。在《军爵律》中,另一条关于处置逃兵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士兵在战场上莫名其妙的失踪,军队按照死亡处理,并对其家人发放抚恤金。不过,如果失踪者如果没有战死沙场,而是临阵脱逃隐姓埋名,被查出后军队会将他抓回来,充作奴隶,并剥夺此前给予失踪者家庭的一切优待。
在商鞅变法后,秦朝的军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人头革命”。想要建功立业?那就拎着敌人的脑袋换军功章。只要砍下一名敌军的首级,就能换到一级爵位,及若干土地。除此之外,杀敌建功的战士,国家还会给予其生活、法律上的种种优待。
所以,秦国的士兵比其他国家的士兵士气更足,堪称战国时代最强的军队。正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秦国拥有当时最完善的军功体制,在秦国当兵远比在其他诸侯国当兵待遇更好。所以,秦国的逃兵数量应该不多,处罚也不算严重。
唐朝时期,朝廷出台了《捕亡律》,其中明确地将逃亡者的情况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临阵脱逃;
二是在驻防时逃跑。
在军队开拔的情况下,士兵只要逃跑被抓,逃跑一天判处徒刑一年,两天两年,以此类推。逃亡超过半个月的逃兵,则直接判处绞刑。在交战期间,不论士兵逃亡多久,被抓回来一律问斩。驻防期间,士兵逃跑一天杖责八十,三天加一等,最高可判处流放三千里。
五代时期,关于处置逃兵的军令更加严格。朱温下令,在每个士兵的脸上刺上编号,在全国各地设立哨卡,但凡发现脸上刺字的逃兵,定斩不饶。朱温的军令迅速在中原各地推行,各大军阀开始采用这种办法解决逃兵的问题。
到了宋朝,这项军令被沿用。所以说,在宋朝不但囚犯的脸上会被刺字,连士兵的脸上也会被刺字。到了宋仁宗时期,这一军令被修改为逃亡满三日斩首,王安石变法时又改为逃亡满七日斩首。
明朝对逃兵的态度相对宽容,明律沿用自唐律,所以对逃兵判定也被分成两种情况。不过,明朝的军令在处置逃兵时并不考量逃兵逃跑的日期,而是根据次数来量刑。根据明朝《兵律》的记载,上战场的士兵初次逃亡的,打一百大板,然后继续随军出征,再犯的才会被处以绞刑。对于那些驻防的士兵,则更加宽松,初犯者打八十大板,继续驻防;再犯者打一百大板,发配到边疆驻防;三犯处以绞刑。
由于清朝是异族统治,所以绝大多数军令都沿用自明朝。只不过,清朝统治者放宽了绞刑,改为“绞监候”,相当于现在的死缓,待到秋审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判处逃兵死刑。随着清朝军法的改革,关于逃兵的处置办法越来越重,到了后来,清代例律中不再将逃兵逃亡的情况划分为驻防和出征,只要是在营的将士逃跑,一律斩立决。斩立决与斩监候不同,前者无需秋后重审,立即执行死刑。
不过,清朝却在军令中加入这样一条,若逃兵在战争结束前自首,可免于死刑,在战后被发配到各地八旗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