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字狱_历史上的文字狱概述
文字狱,即“因文字贾祸之谓”。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历代封建皇朝屡兴文字之狱,而清代文字狱次数之多,处罚之严,实为历代所罕见。清初统治者忙于军事征服,没有余力来解决思想领域问题。在全国统一战争基本结束以后,而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仍然十分尖锐的情况下,清朝统治者为了强化其在思想领域的统治,企图通过暴力手段,来扑灭汉族人民的反抗意识,钳制言论,禁锢思想,于是迭兴文字之狱。凡是不利于清皇朝统治的文字、著述和言行,一概被斥为“悖逆”和“狂吠”,罗织罪名,然后置之重典。从康熙到乾隆,前后大约120年,据不完全统计,大小案件有90多起。大部分集中在雍正、乾隆年间,其中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五年之间,就有将近40起,文字狱的规模是空前的。康熙朝较大的文字狱有两起,即庄廷的明史案和戴名世的《南山集》案。
明史案发生于康熙二年(63),当时玄烨尚未亲政。浙江湖州富商庄廷■从明末大学士朱国祯的子孙处购到朱国祯撰写的明朝历史的稿本。庄廷■本是个双目失明的瞎子,但为了沽名钓誉,于是请人续补朱国祯书中所缺的崇祯朝及南明历史。书成后改名《明书》,并署上了他自己的大名。但庄廷■未及刊刻这部书就死了。书中如实地叙述了满洲族先祖与明王朝的隶属关系,清入关前用明朝年号,不是用清朝年号,指责孔有德、耿仲明等叛明降清等。庄氏触犯了禁例,于是参与编纂或在卷首列名者,以及为庄氏书作序、刻字、校对、印刷、售卖者,甚至买书者及庄氏全族,遭株连达200多人,其中70多人被杀。庄廷■早死,亦被剖棺戮尸。
《南山集》案发生于康熙五十年(1711),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在未中进士和担任编修以前,曾网罗散失佚文,搜求明朝野史,访问遗老,著成《南山集》。因集中论及南明史事,用了南明弘光、隆武、永历年号,而未用清朝年号,而且认为清朝应从康熙元年算起,因为南明还存在,顺治朝不算正统,被左都御史赵申乔告发,言其“语多狂悖”,终以“罔视君亲大义”处斩戴名世,戴名世同族岁以上均被斩杀,并株连作序、刻印、售卖者,计数百人。
雍正时期,由于康熙末年诸皇子争夺皇位斗争的影响,胤禛即位后极力镇压各种异己势力,所以文网更加严密,动辄罗织罪名,甚至望文生义,无中生有,以此作为镇压具有反清意识或排斥打击异己势力的手段。雍正四年(1726),江西主考官查嗣庭,出了‘维民所止”的试题,这本是《诗经》中的一句话,被人告发说是“维止”两字是把“雍正”两字“去首”,砍了雍正的头,“谓之大不敬”。于是把他下了大狱,死于狱中,乃戮其尸,株连亲属和学生。
其实,查嗣庭之所以下狱,一是他趋附权臣隆科多,二是他在日记中把戴名世案件,说成是“文字之祸”,“维止”两字只是借口。
雍正朝最大的文字狱是发生在雍正六年(1728)的吕留良案。吕留良为浙江人,是明末清初知名理学家,病死于康熙二十二年(83)。明亡后,吕留良誓不仕清,隐居山林,落发为僧,锐意著述,曾作诗“清风虽细难吹我,明月何尝不照人”,以表达其拒清复明之志。其著述中有强烈的反清意识,力倡华夷之别。
雍正五年(1727),湖南永兴人曾静因访得吕留良的遗稿,深受吕留良华夷之别理论的影响,于是令其弟子张熙投书策反川陕总督岳钟琪,以岳钟琪是岳飞后裔,而清是金人之后,岳家与金世代为仇相劝,并列雍正帝谋父、逼母、弑兄、屠弟、贪财、好杀、耽酒、淫色、怀疑、诛忠等罪状十款,要岳钟琪起兵反清。岳钟琪向朝廷告发。
雍正六年(1728),曾静、张熙均被逮捕入狱。经审讯曾静,言其反清思想出自吕留良华夷有别论,于是雍正帝下令搜查吕留良著述及日记,亲自撰文批驳吕留良华夷有别论,并将其所撰文章及历次谕旨、曾静口供,一并刊刻公布,名为《大义觉迷录》。吕留良以华夷有别作为反对清朝统治的理论依据,而雍正帝则认为华夷无分、满汉一体。“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我朝入至中土,君临天下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显然,雍正帝一方面极力否认当时仍然存在的激烈尖锐的民族矛盾,借以缓和汉族地主知识分子和广大汉族人民的反清情绪;另一方面为清朝在汉族地区统治合法化大造舆论。华夷无别论反映了清朝统治者的大一统观念,但雍正帝以此编织文网,则是另有目的的。
雍正十年(1732)十二月,将吕留良开棺戮尸,吕氏一族或斩首示众,或杖责充军,妇幼皆籍没为奴。其门生弟子及私藏吕氏书的人也有不少遭到杀害。雍正帝还命令大学士朱轼把吕留良的《四书讲义语录》“逐条摘驳,纂辑成帙”,予以刊刻,消弭吕留良的影响,其处置是极其严酷的。而对首犯曾静、张熙,却“免罪释放”。雍正帝逼迫曾静写了自白书,表示悔过,并颂扬皇帝的“圣德”,然后作为悔过的典型予以赦免。但雍正帝死后,乾隆帝弘历即位半年,还是将曾静、张熙两人处斩,《大义觉迷录》也作为“禁品”收回。
乾隆时期,文网之严密,罗织之苛细,则是前所未有的。一字一语,即可锻炼成狱。以至一时形咸了吹毛求疵、深文周纳的恶劣的社会风气。乾隆一朝有案可稽的文字狱案有七、八十起,其中很少有真正属反对清朝统治而罹祸的。大致一类是属于触犯忌讳,如有些皇帝专用的字眼和词语,一般臣民加以使用,就是僭越犯上。湖南乡绅黎大本为母亲祝寿,以其母“比之姬美、太姒、文母”、“称为女中尧舜”,因比之不当,被罚充军;江苏地主韦玉振为他的父亲刊刻行述,文中有“于佃户之贫者,赦不加息”,误用“赦”字,被斥为“狂妄”;河南民人刘峨,刊刻《圣讳实录》一书,专门销售给应考的童生,因内容是讲述什么字应当避讳,怎样避讳的,所以把应当避讳的皇帝名字“各依本字正体写刻”,结果被处斩;江西举人王锡侯嫌《康熙字典》收字太多,难以贯穿,因此自撰《字贯》,意欲用字义把零散的字贯穿起来,因书中凡例对玄烨、胤禛、弘历三帝的名字没有避讳,被斥为“大逆不法”而惨遭斩首。
另一类属吟诗作文时,用字不慎而被猜疑或曲解为有意影射而陷入文网的。浙江举人徐述夔的《一柱楼诗集》中,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方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之类的诗句;方芬《涛浣亭诗集》内,有“乱剩有身随俗隐,问谁壮志足澄清”、“蒹葭欲白露华清,梦里哀鸿听转明”等诗句。乾隆帝认为他们有反清复明之心,罗织成罪。再一类纯属于歌功颂德、曲意逢迎,但因文字不当而致罪的。顺天生员安能敬在科举考试的试卷上作诗,内有“恩茶已千日,驱驰只一时。知主多宿忧,能排难者谁”。他的本意“原要竭力称颂”,但不会作诗,词不达意,说了些糊涂话,结果被认为“语涉讥讪”,差一点丢了脑袋。直隶人智天豹,编了《大清天定运数》一书,本是歌颂清朝国运长久,只因书中写乾隆年数只写到五十七年,又未避讳玄烨的庙号,被认为“罪大恶极”,结果身首异处。
乾隆十六年(1751),曾发生一起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株连人数多的特殊文字狱案。当时社会上秘密流传着一份伪托工部尚书孙嘉淦名义的奏稿,长达万言。奏稿中指责乾隆帝有“五不可解、十大过”,并弹劾许多在朝的权贵重臣。伪稿案发后,乾隆帝谕令各个部门和大批官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查,一年半之中,在全国内地的17个行省,都发现许多传抄者,因伪稿案而被辑捕的人犯达上千人,有十几名督抚官员因伪稿案而被申饬、降职以至革职查办,结果杀了长淮千总卢鲁生、南昌守备刘时达这两个所谓 “伪稿人”而不了了之。如此大规模的文字狱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对清朝统治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也说明清朝统治者为了镇压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的反抗,是不惜代价的。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迭兴文字狱,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汉族地主知识分子,而且上有政府官员,下有一般平民。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广大知识分子人人自危,不敢议论朝政,不敢研究经世致用的学问,迫使知识分子走上学术和现实相脱离的道路,埋头于故纸堆中,搞繁琐的考据。清朝统治者通过文字狱,压制了反清思想的传播,严密地控制了思想文化领域,强化了封建集权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到了乾隆末年,一方面知识分子中的反清思想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基本上被镇压下去;另一方面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朝统治者把打击矛头转向镇压农民起义。于是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大兴文字狱之后,文网稍疏,转而改用笼络、麻痹知识分子的政策。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屡兴文字狱,对新思想的窒息,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即造成了“万马齐喑”的局面,这就直接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思想文化的发展。
除了大兴文字狱,借以钳制天下之口,统一士人的思想、言论外,收缴、焚毁不利于其统治的书籍,是清代又一项文化高压政策。乾隆时期,借编纂《四库全书》的机会,下令对全国图书典籍进一步彻底清查,把大量有价值的书籍付之一炬。乾隆帝下令在清查中,对于毁誉、“诋触本朝”的“违碍”、“狂悖”书籍一律收缴和焚毁。有些书籍尽管不予销毁,但对于“违碍字句”必须一律“改易”。“明季末造野史”、“国初人伪妄诗文”,是清查的重点。因为清初统治者为了隐匿其先祖女真与明朝的隶属关系,所以对于明末清初的野史、杂记中“诸申”(或女真)、“建州卫”、“建夷”之类的记载深恶痛绝,甚至连宋代的书提到抗金,明朝的书提到抗元,也在禁例。此外,清初一些汉族知识分子心怀反清复明之志,吟诗作文时免不了骂清朝几句。所有这些在清朝统治者看来都是“违碍”和“狂悖”书籍,一律销毁或改易。加上查缴禁书并无统一标准,于是负责查缴的官员寻词摘字、断章取义、索隐发微、牵强附会,使得收缴和销毁的范围大大扩大。乾隆时期这一次收缴禁书的规模在历史上是空前的,历来文人荟萃,书肆众多的江浙地区是清查收缴的重点地区。江苏专门设立江宁、苏州两个书局掌管收缴禁书。
浙江从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七年(1774—1782)进行了24次大规模的清查和毁书。经过大规模的收缴,属于禁书、销毁的书籍,乾隆一朝“将近三千余种,六、七万部以上,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相埒”。乾隆时期大量收缴和焚毁书籍的结果,造成大批历史文献和具有进步思想的书籍被焚毁而失传,留下来的大多是“钦定”官书,对我国古代文化遗产是一重大摧残。
清入关以前,发展进步中的满族社会仍沿袭祖宗之法。清入关并随着全国的日趋统一,修订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律,已经势在必行。但入关之初,统一战争尚未结束,清统治者迫于巩固统治的需要,于是在明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47年)颁布施行。康熙、雍正两朝,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日趋稳定,统治者的注意力逐步转移到以法治天下方面来,于是多次对清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增删修订。乾隆帝即位后,在前代修订的基础上,对律例条文逐条进行了校正,最终完成《大清律例》,并于乾隆五年(1740)“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计47卷,226门。至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
大清律既沿袭了中国历代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时又吸收了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经验,有所创新,而使新律具有其本身的历史特点。首先,它吸收了自唐朝以来为历代封建法律所沿袭而又能典型地体现封建法律阶级性的十恶八议的内容。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为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十恶八议充分体现封建法律维护君主专治制度、封建等级制度、封建伦理道德以及封建地主阶级特权的阶级实质。大清律还对十恶八议的适用范围又有所扩大,这样就扩大了对人民反抗斗争的镇压面、打击面,又使封建地主阶级中享有种种法律所规定的特权的人员有所扩大。
其次,大清律并不是中国历代封建法律的翻版,它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第一,满人、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确认满族特别是满洲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清代相当长时间,涉及满人案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京师的一般满人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内务府下辖满人诉讼,由慎刑司审理,满洲贵族诉讼归宗人府审理,地方各省的满人诉讼由满洲族的将军和都统审理。涉及满人、汉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尽管归一般地方司法机关受理,但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够送满人的司法机关处理,量刑往往从轻,还可以“减刑”、“换刑”,满人也有特殊的监狱,犯人待遇优于汉人。第二,依例不依律,皇帝的谕旨,内外大臣的条奏,成为“定例”后,“则用例不用律”。条例代替律,一方面表明皇帝的意志不受任何法律条文的约束,另一方面条例起着增补、严密封建法律的作用。第三,刑制也有扩大和加重。除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又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枭首等。